抓喜秀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解除自收自支人员窦国明聘用合同的报告
县人社局:
2006年11月窦国明同志(身份证号:622326197701083136)通过招工到原抓喜秀龙乡工作,担任锅炉工,经费为自收自支。2018年6月26日,该同志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经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窦国明同志从即日起解除聘用合同。
特此报告
抓喜秀龙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编办。
抓喜秀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