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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2-25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武威市支持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办法(试行)(武政发〔2016〕141号)

武威市支持入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办法(试行)(武政发〔2016〕141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支持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增强发展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入园工业项目(不含风光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

第三条 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入驻园区(国际陆港、工业集中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全市产业布局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四)201511日之后开工,并已建成投产。

第四条  对项目建设期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奖补:

(一)建设期1年内的,一次性给予3年的贴息奖补。

(二)建设期2年内的,一次性给予2年的贴息奖补。

(三)建设期2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年的贴息奖补。

项目建设期以开工之日至投产之日计算。分期建设的,对其后期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继续享受以上贴息奖补政策。

第五条  对支撑作用大、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重大工业项目及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1年享受财政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补。

第六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入园工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贷款增速高于贷款总额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抵质押和担保服务方式,优先给予贷款担保。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月申报下达。县区政府每月末汇总核报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区审核意见、企业申请、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借款合同、借据和付息凭证及其它应提供的材料。经市工信委、市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承贷银行集中联合审核,市政府决定后,市财政局下达。自企业申报之日起,对符合贴息的,在10日内审定、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资金拨付时效执行《武威市加强财政资金拨付时效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  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