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行业准入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其经营,并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
二、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直接冠以“甘肃”或“甘肃省”、“武威”或“武威市”,不受市场主体类型和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六、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使用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用语。经营范围超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新兴行业,按“非禁即入”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七、放宽筹建登记的限制。对涉及前置审批、投资较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可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先行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便于企业开展立项、招商等准备活动。
八、免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登记类、证照类等各种行政性收费。
九、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无需审批。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1年内可多次使用。
十、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拥有2个以上子公司,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一、放宽企业存续条件限制。允许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后连续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保留其主体资格。
十二、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开展说理式执法,积极探索人性化监管。对已设立的企业由于企业治理制度不健全,公司股东存在纠纷导致企业未能符合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要求,无法及时整改的,可暂不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限,为经营者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