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天祝县2018年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质量管控,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令第16号)、《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锅炉等工业用煤质量检验判定指标的通知》(武质监发【2017】171号)、《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3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18年天祝县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计划。
一、总体目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是国家确定的一种产品质量检查制度,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实施监督抽查,促进全县煤炭生产、使用、销售企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平,帮助监管部门掌握煤炭质量安全状况,防范区域性煤炭质量安全风险。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抽查范围。
本年度监督抽查抽检对象为天祝县辖区内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流通领域和使用单位民用环保型煤、入场煤、炉前煤。
(二)监督抽查依据。
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令第16号)、《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锅炉等工业用煤质量检验判定指标的通知》(武质监发【2017】171号)、《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7年市级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质监发【2017】49号)、《天祝藏族自治县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39号)、《天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煤炭质量监督性抽检工作制度》等文件要求、规定制定。监督抽查不得向监督抽查对象收取检验费等任何费用,检验费用由县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抽样要求。
监督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查人员实施抽样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抽查计划文件、执法证等有效证件;实施监督抽查时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统一文书,抽样单的信息必须齐全准确,不得缺项或漏项。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印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对抽检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和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情形,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由抽样单位保存,保留期12个月。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使用单位堆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和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一律视为自检合格产品。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照经营。抽样人员发现如下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共同确认,依法处理。1.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无证、无照、无相关资质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但要如实填写抽样单,不抽取样品,并经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字确认;2.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抽样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说明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联系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由本局负责抽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负责实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间要求将样品送到有合法资质授权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员要及时加强与承检机构联系,将结果及时通报受检企业并登记备案。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抽样人员要及时将抽查结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问题,查找质量危害性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样人员要严格遵守《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十不准”》等工作纪律,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抽查按期完成。对在监督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并出现重大差错、超范围、超计划、乱收费,特别是对不按规定抽样等违规违纪的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检验结果的报送
抽样人员负责检验结果的报送。收到检验报告后,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结果抄送县环保局、工信局、商务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煤炭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抽样人员要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对涉及生产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复查、问题约谈的要结合本局“双随机”工作持续加强后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煤炭销售、使用企业(单位),要及时将检验报告移交相关部门。
2018年天祝县质监局煤炭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批次表 | |||
实施月份 |
抽查领域 |
抽查区域 |
抽查批次 |
1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华藏寺镇 |
6 |
|
2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华藏寺镇、松山镇 |
5 |
|
3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打柴沟镇 |
8 |
|
4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安远镇 |
3 |
|
5月份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哈溪镇 |
5 |
6月份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朵什镇 |
3 |
生产企业 |
全县 |
4 |
|
7月份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华藏寺镇 |
6 |
8月份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华藏寺镇、松山镇 |
5 |
9月份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打柴沟镇 |
8 |
10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安远镇 |
3 |
|
11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哈溪镇 |
5 |
|
12月份 |
供暖企业(单位) |
全县 |
12 |
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朵什镇 |
3 |
|
生产企业 |
全县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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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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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级抽检合格的产品,不再重复抽样;抽检样品由抽样员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2.抽查批次可根据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
天祝藏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