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第549号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5.《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7.《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_Q5001-2009)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9.《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1年4月9日公布。
二、审查环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查分为四个环节,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
三、审查内容
申请单位准备以下资料,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锅炉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7.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8.符合《锅炉安全家技术监察规程》中1.4.4条范围内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第1至4项规定的资料。
(二)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三)压力管道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
4.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
5.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电梯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五)起重机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四、审查要点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与原件一致,准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登记的设备有效,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2.特种设备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