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性意见建议。
(二)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五)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承办社会事业具体事宜;协助指导民族地区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
(六)审查、筛选和上报民族地区发展和扶贫资金项目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十一)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批或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加强与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联系。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天祝县民族宗教局设2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和民族宗教股。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搞好机关服务和日常管理;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息、财务、工资、档案、保密、治安、医疗保险、后勤等工作。民族宗教股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参与民族地区发展和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民族地区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维护宗教和顺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朝觐工作政策,依法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日常事务。
(二)直属事业单位
天祝县民族宗教局下属佛教协会1个,属科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7人,其中副秘书长1名,一般干部6名。
三、部门预算指标注解
(一)基本支出
2017年基本支出145.87万元,较2016年119.30 万元增加26.57万元,增长22%,增加主要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退休养老金、离休费提标政策,调整与工资挂钩的公用经费标准。
(二)项目支出
本单位2017度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1.17万元,较2016年增加23.47万元,增长24.02%。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84万元,较2016年增加0.91万元,增长7.62%。
3.住房保障支出11.86万元,较2016年增加2.2万元,增长22.77%。
(四)非税收入
2017年本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较2016年没有变化。
2.公务接待费2.0万元,较2016年减少0.5万元,下降20%。
3.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16年没有变化。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2016年减少2.8万元,下降100%。
5.培训费0万元,较2016年没有变化。
6.机关运行费16万元,较2016年增加3.8万元,增长31.1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行政人员车改补贴4.8万元。
五、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2017年预算中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六、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支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本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
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