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1227 文种: 意见
发布机构: 天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03 成文日期: 2018-04-09
信息名称: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发〔2017〕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1号)、《中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改善营商环境的意见》(甘食药监党发〔2018〕3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兼并重组时,可在被兼并企业基础上改建、扩建,并可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省局管辖区域内异地搬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应高于被兼并重组企业原开办条件,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相关规定。

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药品批发企业有序建设专业化、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承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支持具备冷链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专业化的冷链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承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冷链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鼓励拟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国家禁止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除外)的储存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具备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及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仓库。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的仓库应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体库房,仓库面积不低于异地设置仓库所在地药品批发企业的最低要求,并按GSP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设置仓库并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四、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作。支持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与其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支持省内集团型药品批发企业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可多仓协作存储配送药品。支持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整合所属分支机构仓储运输及人力资源实现多仓协作存储配送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作存储配送药品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五、支持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向专业化经营转型。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支持有需求的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专注于渠道建设、市场开发及药品销售等核心业务,将药品储存配送等物流业务委托给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

六、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发展。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兼并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立储存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内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配送业务。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围绕大健康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增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分级诊疗”进程,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处方外配、药房托管等合作业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支持信息技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搭建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保护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提供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服务,以规范统一、安全有效、快捷可追溯的电子化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资料。使用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接受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服务时,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所传递、存档的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以及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具备提供可靠的数据传递、储存、安全、保密及可追溯的能力。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应符合附件4的有关要求。

八、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引导具备互联网药品销售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实体店,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销售及配送方式在互联网销售非处方药(OTC);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充分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药品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互联网,开展药师网上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提升群众网络购药的安全性。

九、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对行政审批内容相近的事项合并进行,部分登记事项以及不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十、加强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将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各环节纳入监管。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确保监管无盲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各市州局按照附件5要求开展有关监管工作。

本意见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