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武食药监〔2018〕111号)要求,县局决定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全县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和县局机关相关股室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行政许可案卷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采取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和县局相关股室自查和县局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标准
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具体评查内容和标准按照《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电子文本可在《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执行。基础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不设具体分数,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标准即判断为不合格案卷。
许可案卷文书规范标准按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和案卷归档六个阶段设分值。处罚案卷文书规范标准按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五个阶段设分值,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对不符合内容和标准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的文书,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四、评查步骤与要求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从2017年5月份开始,7月份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5月18日前)。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县局相关股室按照评查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准备工作。
1.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县局相关股室将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汇总形成《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统计表》(附件4)上报县局综合办。
2.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清理出本单位所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逐一进行自查自评,自查率要达到100%。一要查漏补缺,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二要对所有案卷按照统一的装订顺序进行整理,列出案卷目录及封面,于5月18日前全部交县局综合办进行统一装订,并填报《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3.由食品股、药品股分别负责对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已办理完成的食品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所有行政许可案卷的清理并进行自查,于5月18日前向县局综合办填报《行政许可案卷目录统计表》(附件3)。
(二)集中评查(5月21日—5月22日)。县局组成由局长丁东龙为组长、副局长刘永祥、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安兴忠,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卷集中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案卷集中评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安排部署。届时抽调各乡镇监督管理所、稽查局人员和县局相关股室人员,开展集中评查工作。评查时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卷中抽查稽查局办理的食品案卷5卷,药品案卷3卷,医疗器械案卷2卷,华藏寺镇监管所、炭山岭镇监管所、哈溪镇监管所各办理的3卷,其他乡镇监管所各办理的2卷;从食品股抽取行政许可案卷10卷、药品股抽取行政许可案卷3卷,以“一案一评、一案一表”的形式,进行现场打分。
(三)总结通报(6月20日—7月10日)。县局相关股室、各监管所、稽查局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和纠正。县局对评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下发评查通报。评查结果要与年终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以会代训、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要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制定评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案卷评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次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3.行政许可案卷目录统计表
4.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统计表
5.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xxxx案 总得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申 请 与 受 理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告知的扣4分。 |
|
|
3 |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
|
|
审 查 与 决 定 |
1 |
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规范的扣3分。 |
|
2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3分。 |
|
|
3 |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
|
|
4 |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 |
|
|
期 限 |
1 |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3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下级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扣4分。 |
|
|
3 |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查行政许可所需时间通知书。未书面告知的扣3分。 |
|
|
听 证 |
1 |
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扣3分。未进行公告的扣5分。 |
|
2 |
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5分。 |
|
|
听 证 |
3 |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的扣4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书写不规范或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
|
变更与延续 |
1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查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未依法变更的扣5分。 |
|
2 |
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查行政许可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扣5分。 |
|
|
卷 宗 档 案 |
1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2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3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
4 |
卷内材料有页码编号。 |
卷内材料无页码编号的扣1分。 |
|
|
5 |
装订整齐。 |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
6 |
纸张无破损。 |
纸张有破损扣1分。 |
|
|
7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2分。 |
|
|
备 注 |
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而未依法实施的案卷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件卷均为不合格的案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计分 |
||
|
附件2
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xxxx案 总得分:
分类 |
序号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立 案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查立案报告表。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 |
查立案报告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
|
3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
4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报告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
|
5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报告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条、款、项的扣2分。 |
|
|
6 |
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的扣2分。 |
|
|
7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2分。 |
|
|
8 |
立案时间。 |
查立案报告表。无立案时间的扣3分。 |
|
|
调查取证 |
1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下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少于2人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扣3分。 |
|
调 查 取 证 |
2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5)有检查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3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性状的描述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4 |
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规范。(1)案由规范;(2)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3)调查事实;(4)争议要点;(5)有相关证据表述;(6)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
查案情终结报告。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审查决定 |
1 |
告知规范。(1)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审 查 决 定 |
2 |
听证规范。(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
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查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扣2分;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2、3、4、5项中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3 |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行政处罚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2分;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2分。 |
|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8)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9)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10)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理由说明。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1、2、3、4、5、6、7项中每缺少一项、书写不规范或8、9、10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送达和执行 |
1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无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法定依据;(2)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表明身份、处罚理由、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笔录制作、处罚书的制作、备案执行。 |
查处罚决定书,每缺少一项扣1分。 |
|
|
3 |
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听证的实施。听证权的告知、听证的提出、听证的通知、听证会的举行;(3)听证会听证笔录的制作;(4)听证会的费用承担。 |
查听证适用条件和听证会的笔录制作,缺(错)一项扣1分。 |
|
|
送 达 和 执 行 |
4 |
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条件适用。(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确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4)收缴罚款的上缴。 |
查当场收缴罚款施行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5 |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使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
查处罚票据。无票据的扣2分。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无票据、清单的扣2分。 |
|
|
6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
卷 宗 档 案 |
1 |
一案一卷。 |
查结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查结案卷宗。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
3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查结案卷宗。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4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
5 |
卷内材料有页码编号。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无页码编号的扣1分。 |
|
|
6 |
装订整齐。 |
查结案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
7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卷宗。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
备 注 |
1、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件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计分 |
||
|
附件3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统计表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 号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承办单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统计表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 号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承办单位 |
是否属重大行政处罚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案卷名称 |
案卷总数 |
自查案卷数 |
占总数 百分比(%) |
自查结果 |
|||||
不合格 |
合格 |
优秀 |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
||||
行政许可案卷 |
|
|
|
|
|
|
|
|
|
行政处罚案卷 |
|
|
|
|
|
|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