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636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天祝县信访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2-23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兴趣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1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一)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使本级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能职权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履行风险评估程序,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把决策的过程变成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投诉,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每年应当到省人民来访接待大厅预约接待重大信访事项;省人大、省政协及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参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接访模式,在本单位接访场所组织接访;市(州)、省直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县(市、区)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其余每个工作日都应当有1名县级领导现场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月阅批群众重要来信、网上投诉,除涉法涉诉信访件外,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和要求,跟进督促责任部门办理落实。 

    (三)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筛选典型重大信访事项报请本级领导干部包案。省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包案,市、县两级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包案。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一)健全完善领导信箱、视频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做法,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加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力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二)强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合力。通过旬研判、月通报、季点评等措施,形成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倒逼机制。 

    (三)重点在市、县两级实行联合接访,使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和回复都在联合接待场所完成,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督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群众评价不满意的典型信访个案、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三)不断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市、县两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信访督查专员,强化督查工作力量,促进信访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逐级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信访工作考核结果运用,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三)省信访局负责对各市州(包括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接待群众来访,不及时阅批群众重要来信、网上投诉,不及时落实包案责任,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北京重点地区涉访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接领劝返、化解、稳定工作,造成上访人员滞留、倒流和重复上访的; 

    (八)对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通报的,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诫勉的,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组织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 

    (三)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的,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四)需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8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