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13320 文种:
发布机构: 文号: 天卫计发〔2017〕132号
发布日期: 2017-11-04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天祝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天祝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县域内实施农村贫困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二)实施区域。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流程 
  (一)入院手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参合)患者,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扶贫办印章)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医保卡(新农合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二)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医疗费用。同时,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情况,适当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积极探索开展医保(新农合)基金预拨付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20174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等,完成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51日起,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
  (三)总结推广。工作启动后,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全面实施阶段进行评估,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探索扩大“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施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医保、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加强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二)推进“一站式”结算。建立完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结算。协调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救治对象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部门、(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医保(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新农合)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