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687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甘肃省发改委 甘肃省卫计委 文号: 甘发改收费〔2017〕1205号
发布日期: 2018-03-22 成文日期: 2017-12-29
信息名称: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工本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工本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委托)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各类检查报告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50页内(含50页)10元/份;50页以上20元/份。

  2、复制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资料,20元/片。

  3、住院费用清单首次打印免费,再次打印2元/份。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应免收相关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为患者提供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坚持患者自愿申请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患者、患者代理(委托)人及其它申请人查阅病历资料不得收费。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0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