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5号)规定,对你院的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半小时以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早晨7时至晚上22时,5小时以内(含5小时),每小时收取1元,超过5小时,每超过1小时收取2元;晚上22时至次日早晨7时,每小时收取1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停车经营管理者未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效票据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你院在收取停车服务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收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你院应做好成本监审前的资料积累工作,待试行期满后进行成本监审。在此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