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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1-09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李克强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681号令的形式于2017年6月19日公布,自8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精髓

  《条例》是对统计法的细化和拓展,共8章55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内容十分丰富。要全面认真学习掌握《条例》,就要突出重点、把握实质,这样才能严格遵守执行《条例》。《条例》突出了以下8个方面内容:

  (一)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统计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统计法》第一条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既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结果,更是发挥统计重要作用的前提,因此,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中心要义。《条例》紧紧围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可信性。

  (二)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机制。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这些规定强化了国家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有利于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有利于统计机构获得真实准确的原始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调查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统计力量。《条例》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进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这为政府统计机构借助民间统计调查力量、弥补政府统计调查人员不足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统计科学规范。

  统计调查只有科学规范,统计数据才能可靠可信。《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为完成统计任务、提高统计科学性、推进统计现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条例》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这能有效推动各项统计调查的科学、规范、可行。明确国家统计标准地位。《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至高的地位,对于解决多年来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统计数据可比性可靠性难以保障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增强了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可控性和严密性。

  (四)严格统计调查管理。

  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规范统计调查过程,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强化统计监督,不仅有利于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统计作用的发挥。《条例》在这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性规定。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条例》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只有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且科学、合理、可行等,才能获得批准。明确了统计资料的保管、保存制度。要求要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国家要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并对原始资料、汇总性统计资料和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健全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管理制度。《条例》界定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并规定这些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统计执法检查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统计运作过程,切实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统计调查效能。

  (五)减轻统计调查负担。

  减轻统计调查负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争取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必然选择。从源头上精简统计调查。《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消除统计调查项目和指标的重复矛盾。《条例》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统计调查项目只有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等,才能予以批准。这些规定能有效减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和指标,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

  (六)坚决防范统计造假作假。

  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关系到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更会影响宏观调控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条例》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创建了不少新的制度。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设立领导干部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法律底线。《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义务。《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设立单位、个人在接受统计监督检查时的法律底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构建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七)增强统计调查效能。

  确保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能够得到有效广泛的使用,既是国际统计界的共同追求,也是我国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目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部门在透明统计工作、公布统计资料、共享统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也是我们统计工作的一个“短板”。《条例》在这方面加大了推进的力度。推进统计调查制度方法的公开。《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明确了统计数据公布主体及权限。《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布数据修订情况。《条例》规定,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这些规定的落实能够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统计数据对经济活动的风向标、晴雨表作用,极大提升统计调查效能,丰富统计服务内容、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扩大统计的社会价值。

  (八)严肃惩治统计违法行为。

  《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列举了统计调查组织者统计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确保上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

  二、不折不扣执行《条例》

  宁吉喆局长在署名文章和视频会议讲话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重点任务和组织领导进行了深刻阐述,明确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体现,是总结统计改革开放和法治实践经验、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强调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包括强化统一领导、坚持独立统计、加强科学统计、严格规范统计、依法管理统计、推进公开统计;要求贯彻执行《条例》的领导要强、学习要透、立法要全、普法要广、执法要严、责任要实。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增强学习宣传《条例》的主动性,牢固树立贯彻落实《条例》的担当意识。

  全面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履行统计职责的应有之义。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只有充分掌握《统计法》和《条例》的内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不断推动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加培训班的都是做统计法治工作的同志,而且是领导干部,担负着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任。只有了解熟悉掌握各项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地承担起这一重任。如果自己对法律的条文不熟悉,对法律背后的深刻含义不理解,对法律规范的行为不掌握,就不可能将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到广大统计工作人员和全社会,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就会打折扣,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就会受影响。在座的各位首先要学深学透统计法律法规,其次还要组织推动广大统计人员掌握运用好统计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全社会了解知悉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这是大家的神圣使命,也是检验大家是否成为合格法治工作领导的试金石。当前,统计法治工作者,特别是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结合学习《统计法》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在此基础上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推进《条例》学习培训。

  宁吉喆局长已对学习培训进行了全面部署。作为统计法治部门,关键是要将局里的部署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落实到位。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学习培训的内容、时限和方式,确保每一位统计工作者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学习《条例》、参加培训。突出学习培训的重点,对《条例》的重点内容、法律底线要集中学习培训,确保统计人员牢记在心。突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要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广大统计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学习《统计法》和《条例》。要将学习培训《条例》与各专业的培训结合起来,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专业培训中。

  (二)加强统计普法宣传。

  推动全社会了解熟悉《统计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是统计法治机构和统计法治工作者的神圣义务,也是统计法治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贡献。各级统计法治机构和广大统计法治工作者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重点任务予以完成。要争取将《条例》列入地方的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积极指导各地方、各部门学习培训《条例》。要重点做好对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条例》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将《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学习教育的必备内容。要把普及《条例》作为今年“12·4”国家宪法日和 “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在当地主要媒体、各有关统计网站、各统计报刊和统计微信微博的《条例》宣传解读工作。

  (三)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条例》依据《统计法》设置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依据《统计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对统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保障了统计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这些成绩值得肯定。《条例》颁布后,各地要依据《条例》的内容,认真审视、全面检查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条例》存在不一致和冲突,存在不一致和冲突的要加快推动修改。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条例》在本地的落实提供扎实的法治保障。

  (四)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贯彻落实《条例》,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是统计法治机构和广大统计法治工作者的根本职责,也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点任务。各级统计法治机构和广大统计法治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心底无私,无欲则刚,认真查处、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将《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作出应有的贡献。要严格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确保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得到有效核实处理。

  (五)健全统计信用体系。

  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构成。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领域诚信建设都有明确要求。加快健全统计信用体系,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体现,也能够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已经印发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健全统计信用体系的强有力的统计政令。各级统计法治机构和广大统计法治工作者是健全统计信用体系的具体组织者和推动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落实国家关于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当前要认真做好的四件工作

  中央对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统计局对贯彻落实《意见》和《条例》进行了具体安排,我这里就四项具体工作再作强调:

  (一)全力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意见》各项任务,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要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至今还没有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文件的省份,务必抓紧工作,近期必须完成。这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抓到位,关键是要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清楚,推动领导的真正重视并加速办理。

  (二)抓紧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

  建立统计执法机构、加强统计执法力量的工作,各地可以借鉴国家统计局的做法,抓紧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关键是要发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和“钉钉子”精神,主动积极、不厌其烦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争取工作。按照《意见》和《条例》的规定,省级统计机构的统计执法机构的统计执法监督任务极大增加,职能也发生很大改变,没有独立设置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缺乏充足的统计执法力量,是不可能完成新形势下的统计执法监督任务的。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全力推进。

  (三)加强对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统计系统包括统计执法监督系统。《统计法》还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统计法》规定,就必须强化国家对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省统计局在执法监督工作上必须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四个服从”意识,凡是入选了“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的人员,必须保证随叫随到,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没有纪律,一事无成。

  (四)增强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应当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因此,国家统计局依据统计调查制度获取的资料,经过科学严谨的评估确定的各地统计数据是法定数据,各地都要切实维护。各省统计局要自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主动向省领导汇报清楚数据情况和变化原因,向平级职能部门解释数据背后的真相,维护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现在统计法纪利剑高悬,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记录制度正在建立,真心希望大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统计纪律,齐心协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统计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