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695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商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2-12 成文日期: 2017-12-30
信息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提升陇药产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新增长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孵化园、兰州新区现代中药产业精深加工园、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渭源工业园区中药产业园建设。实施精准招商,加强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对入驻园区的企业35年内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兰州市、定西市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措施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打造国家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兰州市政府、定西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药制药行业战略性重组。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35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5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组建陇药产业集团,以省内国有医药企业上市公司为平台,国有投资公司参与,选择有品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药企业,以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整合重组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给予支持(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盘活药品文号资源。搭建药品注册信息共享平台,对省内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梳理评估,筛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有市场潜力的药品进行转移生产。对企业兼并重组、出城入园、异地新建的,以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形式,实行先一次性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再按实际生产品种进行审批。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国家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对于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可先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四、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兰州大学、中科院兰州化物所、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医学院等科研院所,联合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新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从事陇药研发、依托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通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开展新药研发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新药品种,对取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药按现行政策予以报销(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快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良种生产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种苗繁育基地每亩补助1600元,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补助400元。支持将中药材育种纳入国家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计划,扶持新品种选育。将当归、党参、黄芪等主栽品种列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范围。推广中药材机械化栽种、采收加工,将种植所需通用类农机和初加工农机具纳入政策补助范围。逐步增加中药材保险品种,扩大中药材保险区域,鼓励种植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等品种的中药材保险,对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当归、党参、黄芪3个品种,按年初计划实际承保面积给予补贴;地方政府自主开展的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的中药材保险,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建立健全种植环境评价监测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动态评价、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有效成分分析、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检测等工作,启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道地药材认定和中药资源普查。推动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建立农技服务精准到户机制,确保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规范化种植技术(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六、推动中药材精深加工。支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对已完成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研究和试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允许在省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使用。建立企业与药农的合作对接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地产品种从农户或市场收购。“下沉”检测力量,地方政府在中药材主产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深入一线开展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支持企业开展以甘肃大宗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药膳、药妆等健康产品开发,争取将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或新资源食品目录,研究制定甘肃省药膳饮片质量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城乡居民医保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七、加快培育大品种、大品牌。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品种,实施“一品一策”定向精准培育,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升、临床再评价、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品牌营销等方面重点扶持,力争培育23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58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陇药大品种。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3年贴息支持。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利用各种渠道为企业提供宣传平台,帮助企业创新宣传方式,地方政府要在新闻媒体、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城市主街区、交通主干道等开展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等道地中药材品牌公益广告宣传,提升陇药品牌知名度(省工信委牵头,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互联网+市场营销,发展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新业态,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制订大宗中药材商品规格、信息编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发展电子商务和中远期现货期货交易。联合国内医药领域会展企业在我省组织举办全国性医药展会,每年举办一届中医药产业博览会,加强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和终端医疗市场对接合作。鼓励制药企业在国内重点市场设立营销中心或连锁经营店,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认证注册,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中成药、保健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走出去,对参加由省上统一组织或列入省上重点展会计划的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其中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全额支持,其他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按80%给予支持。依法申请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促进省内医药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分工负责)。

九、落实中药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中医药购销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甘肃地产药材品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农产品税收抵扣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分工负责)。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从2018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陇药产业发展。扩大中药材种植环节和加工环节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产值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和中医药精深加工等;新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中医药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综合运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创新支持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陇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陇药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陇药产业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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