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河道健康环境和水质安全,强化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促进我县河湖水生态、水环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和县委十六届三次全体会议部署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河流自然规律;坚持党政领导、部分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坚持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机制。
(三)目标任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湖、洪水沟道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初步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河长体系。2018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有效遏制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2020年,完成重点河湖水域岸线管护范围划界,基本实现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采砂依规开展,行洪安全畅通,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水污染治理形势总体向好。
1.河岸整洁。堤岸线完整,无严重塌损,河岸无垃圾,无违章建筑。
2.河面清洁。河道无垃圾、尾菜,无废弃漂浮物,无乔灌木,水面水体清洁。
3.河流畅通。河道无障碍,无砂坑,无严重淤塞,无非法乱采、乱挖、乱占、乱倒、乱排。
4.河岸绿化。因地制宜选择草木树种,提高河道堤防绿化效果,主要河道两岸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60%以上。
5.水质达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地表水达标率达到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实施入河排污口监测治理,对水体污染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工业污水直接排放,控制生活污水直排,污水处理率大幅提高,生活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得到有效推进,距离支流河道、河堤岸边50米内无圈舍、无直排厕所。河流水质保持稳定,达到Ⅲ级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管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布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落实国家《全民节水行动计划》,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对高耗水和重点取水户节约用水监管,大力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加快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遏制用水浪费。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逐年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2017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13亿立方米以内,将水权指标落实到用水户,逐户核发实名制水权证。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合理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二)强化河流水域岸线管理。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流、洪水沟道保护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规划河道蓝线,建立范围清晰、权属明晰、责任落实的河流岸线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制定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落实《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武威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河道内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制度。坚持严格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将河湖保护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洪水沟道采矿(砂)许可法规,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河道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科学确定禁采期、可采期,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行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权责,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企业监督落实砂坑回填、清理堆体、平整河道和扬尘处理措施,实行优先保护、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建立水务、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开采,依法坚决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武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和《天祝县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河流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河流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源头控制,排查整治河流污染源;加强沿河工业园区、工矿企业、水电站、城镇生活、农村社区、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市、乡镇、社区污水处理厂(站)、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工业园区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开展矿山开采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环境整治工作,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探矿、采矿开发项目,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实施农村畜禽养殖业固体污染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河流水域纳污量和限制排污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定年度排污许可计划,督促污染源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完善环保手续,达到排污许可条件。同时,加大河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入河湖排污口监测,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大涉水企业环境执法力度,依法处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追究污染事故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科学合理划定城镇饮用水源地、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水源地保护标识标牌,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居民、耕地、畜禽养殖等污染源搬迁或退出计划;督促沿河流、水库、工矿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饮用水源应急管理,确保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结合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开展滨河(湖库)生态绿化带、水域景观、湿地公园建设,构建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经常性开展河湖水域保洁行动,清理水域漂浮垃圾,防止水域污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办法,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六)推进水生态修复。巩固扩大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成果,健全完善源头保护制度和流域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严格遵守《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武威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加强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关闭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勘探、开采,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着力推进生态移民、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湿,禁止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维护水源涵养能力。开展河流健康评估,改善水生物的自然环境,提升河流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道疏浚,保持河道畅通,修复河道的生态功能。严格执行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确保河道生态基流和用水。实施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加强湿地建设,保护湿地水生态环境,增加湿地生态用水量,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河流管理和水环境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建立河流水质动态监管平台,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务、环保执法力量,落实河流保护管理执法监管责任,建立水务、环保、国土、公安、安监、供电等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和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非法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
三、责任体系
(一)建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立天祝县实施河长制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督查办、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审定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和办法,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之间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成立天祝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领导机构。
(二)分级设立河长。逐级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工作机制。县级设立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的乡(镇)级河长(河段长)、村级河长(河段长);乡(镇)级河长向流域的县级河长负责,村级河长向乡(镇)级河长负责。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流,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按属地管理逐级分段担任河段长。
(三)设置河长办公室。设立天祝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机构设置事项由县水务局、县编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乡镇也要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四)职责分工。
1.河长主要职责。县级总河长领导本行政区河长制工作,是辖区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总河长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下级河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乡(镇)级河长是河道水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流、洪水沟道的日常监管、巡查保洁、疏浚监管、河岸保护,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
村级河长是河道水环境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属地河道水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制止或向上一级河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2.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县河长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总河长负责,承担组织本行政区内河长制具体实施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督促建立健全完善河湖、洪水沟道管理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监督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各项任务。综合协调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并对口承办上级分管部门领导担任的河长部署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创新水治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立足实际,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按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形成推进落实河长制的工作合力,强化部门统筹协作,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逐步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考核制度、督办通报制度等,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实现河湖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
(三)细化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问责。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摸清河流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存在问题,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流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体系。要尽快制定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专项考核,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发生河道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加强河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定期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护、水生态修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严格追究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积极协调筹措,落实经费保障。将推行河长制和河湖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解决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要充分保障河流巡查保洁、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加大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传播手段,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和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良好氛围。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非政府组织参与河湖管理保护。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第三方评估。加强门户网站投诉信箱、环保投诉热线、阳光政务热线、来信来访等受理工作,认真办理群众对河湖管理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建立健全组织体系,依据本方案抓紧编制本乡镇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并提出村级担任河长的名录和具体的河道管理人员名单,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抄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将在每年1月5日前报告市委、市政府。
天祝县全面推行河长制部门职责分工
1.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河长制考核办法,参与指导年度考核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机制。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河湖管理突发事件媒体报道、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应对。
3.县编办:负责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设立,编制核定。
4.县人社局:负责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调剂配备。
5.县督查办:负责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
6.县水务局:承担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河流岸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水土流失治理;河湖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
7.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管理。制定严格的入河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达标排放监管和涉水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开采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环境整治,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对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依法公布地表水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加强水环境、水生态环境风险控制,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
8.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河湖管理保护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综合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
9.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合理规划河湖周边工业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引导督促企业履行河湖保护的社会责任,指导工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节约用水。
10.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水政大队对涉河、涉水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河道工程设施和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有效维护河道日常监管秩序。
11.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推行河长制工作经费、河流管理保护专项治理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2.县国土局:负责协调保障河湖治理项目用地,配合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中督促落实河道保护措施,防止侵占填埋河道水域事件发生;配合开展侵占河道、违规采砂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13.县住建局:负责县城环境卫生保洁、县城内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加强县城及周边的建筑、生活垃圾清运和生活污水处理,整治垃圾乱倒行为。负责会同国土、水务部门划定城区河道安全防护范围,严格控制河道保护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确保行洪安全,并加强城镇规划与管理,抓好排涝排污建设。
14.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交通主干线河道岸线整治保护,对河道内违建的桥梁(过洪涵洞)予以拆除,确保行洪畅通。
15.县农牧局:负责对农药、化肥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已建在河道内的设施农牧业予以拆除,做好临河田边河道保洁工作的宣传监管,加强畜禽养殖环节防疫检疫和执法监管,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制止面源污染。
16.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河道环境管护,按规定处理学校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组织学生开展“保护水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学生不向河道乱扔垃圾,不在河道里嬉戏,确保自身安全。
17.县林业局:负责河道沿岸绿化规划和对全县河道内乔灌木的清理工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湿地修复等工作的指导。
18.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科学、有效处理医疗垃圾。
19.县质监局:负责监督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
20.县安监局:指导监督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1.县法制办:负责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审查和确认河湖管理保护执法主体、人员资格。
22.沿河乡镇:对所辖河流河道保护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河段长”、“河道管理员”履行职责,协助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及疏浚、清障、保洁等工;建立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长效保洁管理制度,配合县水政执法大队严厉打击河道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设置包括保洁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宣传标牌,加强河道保洁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保持河道清洁;积极处置河道内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3.村(社区):对所辖河流河道保护管理负具体责任,负责协助“河长”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对河道管理员进行监督指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
24.河道管理员: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保持所管辖范围河道畅通,发现在河道内违法设障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及时清除破坏河道环境的水生植物,随时打捞河道水面漂浮物;负责保护管辖范围内各种宣传牌、管理牌,及时制止河流岸线及滩区内乱倒、乱堆垃圾行为,对擅自占用河道现象逐级上报;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