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852 文种: 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赛什斯镇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07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武威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细则

武威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8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第二条 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及时对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废止。

  修订完善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职业病防治等行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修订完善《武威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三条 完善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市、县区政府财政投入,拓宽财政、税收、信贷、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提升安全生产基础水平。

  第五条 积极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调查研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许可下放和取消力度,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六条 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帮助、指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发〔2014〕6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双岗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15〕35号)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九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投入保障管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和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在各行业领域推进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提升企业安全文化水平。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武威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同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由市、有关县区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加大对监管部门的追责力度。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

  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

  提高事故查处时效。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负责查处事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四条 突出监管执法重点,落实执法责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整治高速公路、国省道山区道路、主要县乡道、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补装高速公路防眩板、防护栏,提升标识标牌标线和反光条等级。下大力气改造治理县、乡、村公路,消除安全隐患。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改造提升辖区国省道和县、乡村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高清晰、全覆盖,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道路电子监控全覆盖。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四)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全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五)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重点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探索建立加强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七)有关部门要抢抓国家城市管网改造机遇,积极向上争取,努力消除城市管网安全隐患。

  (八)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城市、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全程监控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第十六条 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第十八条 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曝光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第二十条 改进监管检查方式,增强监督检查实效。

  建立完善巡回检查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增强检查实效性。

  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

  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委托执法,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行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探索实行跨区域执法、派驻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好国家、省上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核查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指导县区做好“接、放、管”工作,坚决杜绝变相审批和权力截留。实行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第二十二条 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

  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推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二)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市、县互联互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按照省上统一规划,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建成省、市、县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

  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第五章 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按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第二十七条 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实行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

  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隐患问题整改后,要由企业、县区、市层层上报验收,实行销号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建立完善“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章 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第三十条 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到2015年底,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员要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省编办、省安委办、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5〕4号)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任务。明确村(社区)委会监督管理本村(社区)安全生产的职责,并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2016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岗位津贴的通知》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第三十二条 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对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

  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安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政府对重点工作试点和解决突出问题明显的基层单位,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鼓励。

  第三十三条 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一)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