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704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赛镇政发〔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8-03-15 成文日期: 2018-03-08
信息名称: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什斯镇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什斯镇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从建制完善向规范转变。现将《赛什斯镇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赛什斯镇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低保,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之规定、《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2018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1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对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有力助推我镇扶贫攻坚工作稳步推进。

  二、工作重点

  按照“保住保重”“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家庭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对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大额支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5个指标进行占比计分,科学合理实施分类施保,每半年要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人口、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根据其家庭实际变化及时进行局部调整,努力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和家庭收入核查等机制,真正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操作程序完善、档案资料齐全、保障对象准确、补助水平合理。各村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94号)要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精准认定一、二类保障对象,做好政策性兜底保障工作,确保2019年全县脱贫摘帽工作圆满完成。各村要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象准,坚决杜绝错保、漏保和私分低保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三、保障对象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分类施保的管理制度。应纳入保障范围的重点对象是:

  (一)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性)、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家庭;

  4.供养大中专学生(含高职),造成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家庭;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符合政策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家庭;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我县低保经办机构报告的;

  3.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4.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6.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隐瞒谎报家庭收人财产等行为的;

  7.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

  8.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担任村干部的(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文书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

  9.因赌博、吸毒、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家庭拥有私家车或经营性车辆的(包括有车事实的);

  11.户口在本辖区,但全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或有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除外);

  12.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

  14.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

  15.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

  1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3月12日-3月15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动员会:各村根据《赛什斯镇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召开村级动员会议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是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详细、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和收入计算办法;三是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政策的目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做到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入户调查阶段(3月16日- 3月25日)。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入户调查:各村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收入计算办法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及困难指标体系评估表,主要了解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与申请人承诺的情况是否一致。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有包村干部和帮扶单位驻村干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和申请人员都要仔细填写《甘肃省天祝县赛什斯镇xx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和加盖村委会公章,对调查结果和承诺内容分别负责。入户调查可采取信息核对、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二是民主评议: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家庭2017年按劳力测算收入为基础,以村为单位,由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群众代表召开村民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包村领导主持,村委会主任对申请人家庭人员结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陈述,评议组成员对其陈述的家庭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不对其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和保障类别进行评定,并做好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测评和评议。三是综合测评:将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结果必须在3月25日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5天),并收集公示照片、会议照片等程序性资料,汇总和分析调查摸底阶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各类保障对象的分类标准,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审核审批阶段(3月26日-3月31日)。镇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村级评议、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结果等情况和按照 《天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类型,召开由镇主要领导主持,镇纪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帮扶干部、群众代表、监委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享受类别,并在3月31日以前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所有申请低保(包括评议未通过的)的家庭申请材料、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入户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于4月6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要镇按民政局审批对象花名册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5天)。

  (四)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全面审查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及时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审批,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政府、村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并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对象重新公示。

  (五)总结验收阶段(4月6日-4月15日)。各村要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民主评议、核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审批程序、申请审批工作流程、档案建立、责任追究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是否按期完成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将作为2018年社会救助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农村低保事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各村要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年度动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制定的农村一、二类低保户实现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包村领导要亲自参与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好入户调查和评议工作,把好把准低保对象评议初审关,切实纠正低保对象评议工作中存在的违规现象,确保低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各村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惑答疑、矛盾化解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动态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政府98号令《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天政发[2013]142号文件等政策法规,努力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普及率,通过政策宣传促进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依法救助,坚决防止出现拆户保、拼户保、平分低保金等问题出现。

  (三)严格操作程序,不断规范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各村要按照时间要求,对低保对象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需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按程序重新审核、县民政局重新审批;新申请纳入保障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家庭生活水平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家庭,要及时进行调整。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镇(乡)村干部联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指标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审核审批,评审资料要详实完整,入户调查表需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做到程序规范、责任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对在动态调整中不严格履行程序,个别群众“缠保、闹保”影响阻碍动态调整正常开展,影响按期完成调整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主体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调整期间,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坚持做到在农村低保评审中全程监督,对多数群众满意,村务监督委员会确认无异议的低保评审结果,不能因个别人无理取闹而终止执行。民政局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力度,把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落到实处;各村因领导重视不够、动态管理调整滞后造成困难群众无法享受就医、就学等惠民政策,而引发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给予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