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6-04781 文种: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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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7-05 成文日期: 2016-07-02
信息名称: 天祝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祝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选乘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执行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天祝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省内出差,执行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天祝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第十三条  县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自理。       

市、县域内出差目的地有住所的出差人员不得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执行省外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天祝县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省内出差,执行省内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天祝县党政机关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县内出差(包括县城单位到各乡镇检查指导工作,蹲点、参加各种工作组的出差人员以及各乡镇到县城或其他乡镇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50元,各乡镇工作人员到辖区内出差的,不发伙食补助。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预算经费总额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一、二类地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三类地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按正常出差对待,依据出差目的地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单位预算经费限额和本办法规定标准内,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