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经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2%下调至0.7%,职工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降费期限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加大省级失业保险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