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好扶贫脱贫攻坚战,加强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加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扶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天祝县2017年第一批和第三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中安排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各类扶持资金及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的总体要求: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不断探索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收益分配
第四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条 各乡镇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市县脱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村以资源开发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主要围绕发展前景广,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通过村级光伏建设、乡村旅游(农家乐、度假村、生态观光农业)等资源开发形式,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专项发展资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开发、发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体经济收益。
(二)支持贫困村以资金投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兴办种植养殖型、加工增值型和产品运销型经济实体,依托城镇兴办专业市场、商贸服务设施等二、三产业载体,开展物业租赁经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内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地方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获得分红收入,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三)支持贫困村以生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有条件的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支部+合作社(协会)+农户”等多种形式,以有偿、微利的服务方式,开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种苗提供、农田机耕、病虫害防治、产品加工、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过入股邻村邻乡镇发展前景好、实力雄厚、运行规范的合作社进行经济合作,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收入。
(四)支持贫困村创办农业产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建设,易地搬迁后原宅基地、旧村委会办公场地、场院等新增集体土地,以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经营所得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六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坚持集体所有,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修建基础设施建设。
(二)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三)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四)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五)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
(六)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支出。
(七)不得用于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管理
(一)合理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两委”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再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收益分配额度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二)方案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执行。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接受群众监督。
(三)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对贫困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四)奖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可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建立以乡镇负总责、村委会为主体、致富能手和群众代表参与的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组织。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实行项目管理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乡镇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单位、村“两委”为集体经济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
第十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是村级“两委”班子健全,自身素质高,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高的贫困村。
第十一条 村监督委员会必须健全,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贫困村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选择,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选择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为贫困村。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要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在项目发展过程中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深入各村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把审核关,确保集体经济项目落到实处,扶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要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并对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行台账和档案管理,从调研、勘察、成立领导小组等文件资料(包括实施方案、承包方合同、责任书、收益分配、运行机制、督查检查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各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档案和台账管理。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县扶贫办牵头,定期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督查办等部门全程监管。乡镇、村负责对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贫困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收回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并追究村“两委”负责人、项目实施主体法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整改、如数追缴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农牧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入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外投资或入股时,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