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年日光温室提质增效,日光温室示范点、中药材种植,藜麦种植及加工,油菜种植,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产品认证、品牌创建、产品质量管控等方面进行扶持。
2.凡以上扶持范围内已通过对口帮扶、定点帮扶、项目资金扶持的,补助资金达不到扶持意见标准的,按本《扶持意见》补齐差额。已达到标准的,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标准
(一)设施农业提质增效
1.日光温室种苗补助。对本县日光温室种植农户和合作社于10月31日前新定植,且日光温室生产设施完好的,对果菜类温室每棚给予1500元种苗补助。(责任单位:农牧局)
2.日光温室保温被补助。对本县日光温室种植农户和合作社新安装日光温室保温被的,每座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农牧局)
3.南阳山片5、7号移民点养殖暖棚进畜补助。农户当年在南阳山片移民区5、7号安置点每座养殖暖棚进畜养殖能繁基础母羊30只以上或育肥肉羊40只以上的,能繁母牛3头以上或育肥牛10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棚给予0.9万元的饲草料补助和0.9万元的进畜补助。(责任单位:畜牧局)
(二)设施农业示范点建设
4.智能化控制技术推广。对日光温室示范点当年新安装智能化控制设备(包括卷帘机和风口电子控制系统)的,每套补助2000元。(责任单位:农牧局)
(三)中药材
5.中药材种植。对本县农户和在本县注册的合作社当年新种植中药材,每亩补助200元(享受“两州一县”项目的不再补助),已享受补助的合作社社员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农牧局)
(四)藜麦
6.藜麦种植及加工。对本县农户和本县注册的合作社当年新种植藜麦,每亩补助400元(享受“两州一县”项目的不再补助),已享受补助的合作社社员不再重复享受;对本县注册的藜麦合作社,年加工能力达到1000吨以上、且当年投入生产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农牧局)
(五)油菜
7.油菜种植。以乡镇为单位,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农户每亩1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农牧局)
(六)合作社
8.合作社扶持发展。对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条件,当年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农牧局)
(七)农产品销售及品牌建设
9.特色农产品销售。积极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个人通过建立大中城市直销点、农超对接等方式扩大特色农畜产品销售覆盖面。对在市、省级和省外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营销店且专门从事销售天祝农畜产品,农产品年销售规模达到3万吨、畜产品达到1000吨以上的,按照市、省、省外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万元、2万元和3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0.农畜产品认证。对当年农产品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农畜产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新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三品一标”产品续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单位和合作组织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农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农牧局、畜牧局)
11.产品质量追溯。对运用网络、二维码识别等前沿技术,实现对农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生产档案(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检测、流通过程)管理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农牧局)
12.产品推介。对策划、组织、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农畜产品推介宣传会或展销会的合作社、企业,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4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项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由县委农办牵头,财政、农牧、畜牧、林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单位相互配合,具体负责各类农业产业扶持政策的审核确认及资金兑付。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每一项扶持政策,制订出台详细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或验收细则,保证扶持政策高效实施并准确验收。
(二)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政策的新办企业,加大企业办证、用地、用水、用电、纳税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各金融部门和信贷机构要创新担保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贷周期,利用惠农贷款为农户和企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多方整合资金。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约发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对发改、农牧、水务、财政、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民族发展、畜牧等部门涉及特色农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予以整合,解决县财政资金缺口大的问题,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兑现。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监督管理,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农户一折通兑付。各农口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切实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