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布两部规章深入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
——农机化司有关负责人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部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以下简称“两个部令”),深入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部令”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部令”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两个部令”是对我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2006年公布施行的
——农机化司有关负责人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部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以下简称“两个部令”),深入推进农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部令”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部令”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两个部令”是对我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2006年公布施行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的修订,将其按照“人”和“机”进行整合,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两个部令”的出台,是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新时代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管和生产水平、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意义重大。之所以对部令进行修订,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依法行政的需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备的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2009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施行,2008年、2012年《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两个国家标准也分别公布施行。现有规章的一些规定与这些新的法规、标准不相符合,有必要进行修订,使农机安全监理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比如:原来规定申请驾驶证的最大年龄是60岁,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允许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最大年龄是70岁。
二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我国农业机械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高发期。近年来,全国农机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新型、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断涌现,其结构、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科学分类和优化管理。比如,原来的拖拉机按照大小分类,而国家标准按照轮式、履带、手扶和运输机组结构特征进行分类。通过修订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登记和考试发证工作,强化源头监管,减少违法行为,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三是推进行业“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做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便民措施,值得借鉴。有必要将这些具体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农机安全监管方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
问:请问这次部令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此次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就是依据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主管部门的名称、机具的分类、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规范;“简政放权”就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牌证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便民高效”就是通过修订规定以及相应的配套工作规范,进一步在减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问:请问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这次部令修订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前所未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精简规章证件。对原来三个规章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并,按“人”和“机”进行划分,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规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都实现了“两证合一”,规章结构更加简明,证件种类更加合理。
(二)进行科学分类。依据国家标准,将以往按大小分类的方法改为依据标准按结构特征的方法进行分类,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分类管理。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同时,依据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登记时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规定,对拖拉机运输机组及其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记分制度。
(三)创新管理方式。借鉴机动车的做法,建立了新机免检制度,规定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将驾驶证申领截止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延长到70周岁。允许境外人员申领驾驶证。设立了驾驶证注销后有条件恢复的制度。取消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规定。
(四)突出便民利民。强调信息公开,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向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的相关事项。规定所有人自愿申领登记证书,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相关业务。取消了准考证和实习期、考试顺序的规定,增加了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和补考次数,缩短了补考预约时间。考虑到乡镇医疗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将出具体检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由县级扩大到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以避免申请人往返县城进行体检的奔波,更加方便农民群众。
(五)明确监管责任。依法统一规范了农机主管部门名称,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增加了监考要求和对农机监理人员违规办理业务予以处理的规定。
问:长期以来,大家对“拖拉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应不应该缴纳交强险”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修订,对拖拉机交强险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答:这种争议主要是由牌证管理中拖拉机的分类与国家标准中拖拉机分类不一致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规定,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运输机组。但是,在以往的拖拉机牌证管理规定中,拖拉机的分类是按照小型、大中型和手扶进行分类的,没有拖拉机运输机组这个类别。因此,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产生了意见分歧。新公布的“两个部令”,拖拉机分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分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交纳交强险,使长期存在的分歧得到有效解决。这样的修订,较好地落实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拖拉机面向农田作业的发展趋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保险问题,主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解决。
问:部令公布后,关键在于落实,请谈谈应当如何抓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部令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6月1日以后,要确保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开展各项监理业务,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让便民措施落地生根。
一是修订配套文件。随着部令的修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也要做相应修订。将原有的8个规范性文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证件标准也在进行修制订。这些都将于近期公布,与部令同步实施。
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两个部令”纳入2018年工作的主要内容,逐级组织开展两个部令和相关规范、标准的学习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好宣传解读,使各级农机安全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更好地依法监理,切实把“放管服”改革和便民服务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做好软件更新和新旧证件的更换。各地要根据新规定和新规范,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更新与应用,提前做好软件的测试,确保及时使用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各项监理业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驾驶人可以在原有证件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以自愿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更换新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原有证件有效期满的,应更换新的证件。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以部令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向广大农机手广泛宣传新规定、新规范和新标准,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各地要做好新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理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理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