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藏族自治县“救急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9日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救急难”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急难”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救助措施。
第三条 “救急难”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公开公平,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救急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将“救急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救急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按照救急难、保基本、管抢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急难原因、程度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重点保障急难对象应急性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列为救急难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
(一)因患突发性疾病暂时与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
(二)家庭成员患突发性危重疾病,医治负担沉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遭遇意外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因家庭主要成员突然变故导致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五)县民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救助的急难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因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
(四)县民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急难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对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有关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九条 急难情形发生后经有关方面核实确认为急难对象的,按急难情形及其危机程度,分别给予:
(一)对遭遇意外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突发性危重疾病,医治负担沉重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6000元的救助;
(三)对家庭主要成员突然变故导致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依照《武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审核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六)对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助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人员伤亡或家庭财产受损严重的,在实施急难救助后仍需进行其他方面救助的,经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分别转交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的救助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大病医疗、自然灾害等专项救助;
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家庭或个人,根据不同的救助需求,分别给予教育、住房、就业和残疾人救助。
第三章 急难对象发现和受理
第十一条 县、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社区)干部以及医院、交警、学校、文体、城管等承担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发挥主体作用,肩负起主动发现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急难”救助对象早发现、早申报、早救助、早干预。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急难对象入户调查的第一责任单位,接到急难对象救助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工作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上报调查结果,组织群众开展帮扶和自救工作。
第十三条 “救急难”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助机制,乡镇惠民大厅、县级政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加挂“急难救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受理急难对象救助申请和转办事项。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发挥“救急难”工作的牵头作用,按照急难救助对象的分类,协调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现场调查,督促落实救助措施。
公安、卫生、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救助的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急难对象救助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和“救急难”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细化救助内容,明确办理办结时限。
第十六条 将政府热线电话和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统一整合为“12345”,受理急难对象报告和社会救助申请转变工作,畅通急难报告和急难救助申请渠道。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确保困境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十七条 民政局建立跨部门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者服务等资源有效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救急难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救急难”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省、市下拨和县级配套的救急难救助专项资金;
(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用于开展社会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可用于救急难救助的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九条 急难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的方式。
财政部门将“救急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急难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救急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救急难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急难救助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急难救助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急难救助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