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580 文种: 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3-08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在天祝县妇女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在天祝县妇女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工作情况作如下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依法保障妇女的民主政治权利。我局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中,始终把增强妇女参选意识摆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宣传,确保妇女在村(居)委会成员中要占到一定的比例,大大提高和激发广大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意识。 

  二是落实救助帮扶措施,保障低收入贫困妇女基本生活。我局在抓好民政重点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帮扶措施,在妇女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将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及时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2017年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9819人,其中女性14261人;城市低保对象7923人,其中女性3648人。城乡低保切实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逐年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将“三无”孤老妇女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并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855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高到6020元。截至目前,全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769人,其中女性521人。  

  三是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广泛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婚姻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权益意识。积极提倡婚前体检,倡导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离婚登记中,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根本,积极做好调解工作,落实妇女的住房、财产分配等生活保障措施及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截至201711月共办理结婚登记1067对,离婚322对,补办结婚登记271对,补离18对。    

  四是认真做好收养、孤儿生活保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收养审核登记工作。2017年孤儿家庭收养人数174人,使被收养儿童都能拥有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并保证健康成长。将全县3名孤儿纳入保障范围,其中女孤儿1名。2013年在岔口驿敬老院新建住房600平方米(25间),共计450张床位,配备了衣柜、学生用桌凳等设施,设立了福利院儿童部,专门用于收养散居在农村、协议托养和照料不够理想的孤残学龄儿童入住,现已入住孤残学龄儿童17名。2012年申请设立了“天祝藏族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建站以来共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352人。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局在工作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不达标;二是婚前医学检查率不达标;三是基层组织中持有证书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数不达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不达标问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农村妇女普遍文化程度低、长期在家中干农活或外出务工,竞选意识不强。现我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宣传,积极发现将优秀妇女作为培养对象进入后备干部行列,在“村委”工作中加强学习锻炼,多与群众交流农村经验,积累农村知识,提高妇女参与村级民主建设意识,宣传动员妇女积极参加村委会成员竞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女干部平等竞争机制,努力促进并提高女干部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2016年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和第六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选举产生女性村主任2人、女性村委会副主任19人、女性委员215人,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51%2019年第十次村委会和第七次居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举出女性村主任8人,以达到标准人数。 

  针对“婚前医学检查率不达标问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局没有硬性指标,没有足够重视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婚前医学检查对健康有重要意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够控制许多遗传性疾病,避免缺陷儿的出生,提高人口素质;能够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能够检出婚前疾病,促进婚姻幸福。现就我局密切配合卫计局婚检工作,加大优生优育知识宣传,积极为婚前对象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保健、指导与服务。加强我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婚前保健知识学习培训,做好婚前体检,倡导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 

  针对“基层组织中持有证书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数不达标问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局没有足够重视此项工作。现继续加大对社会基层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力度,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将民政部门做不了、做不好、不便做且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民政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机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服务不到位、不精准、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区域内的村(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壮大本地社会组织,使之逐步成为民政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