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天祝藏族自治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天政发〔2012〕121号)之规定,研究决定,对旦马乡石明山 等16个乡镇146户545人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资金408800元,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天祝县2017年11月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一册明、一折统”的要求在款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救助对象,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及发放数额,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资料。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21日
抄送:县财政局。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