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祁连山问题批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立足生态环境脆弱但生态战略地位重要的省情特征,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建成“山川秀美”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正确面对、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以《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全面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地区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2017年至2020年全省“三化”草原治理率分别由49%提升到55%以上;湿地面积持续稳定在169.39万公顷;沙化治理、戈壁保护等取得重大进展,可治理的沙化土地治理率由5.07%提升到12.6%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由28.65%提升到30%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由350万亩扩大到40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2.14%提升到12.58%以上。2017年底前划定祁连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17年至2020年资源产出率由5162元/吨提升到5600元/吨,全省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120.54亿立方米和114.15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13.1%、33%下降至12.3%、30%,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到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17年至2020年较2015年由5.85%下降至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25.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57.7%。
(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从89.5%上升至92.1%,劣Ⅴ类水体比例从不大于2.6%至完全消除;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8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加强市州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六)完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加快实施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编制上报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理顺祁连山管理体制、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范围,增强祁连山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实,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项整改,逐一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影响绿色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6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确定的27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措施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具体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进行调研,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坚持以点带面,在全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通盘考虑,根据本方案中11大类44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任务与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要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州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省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省级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5.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四屏一廊”建设,以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及哈尔腾苏干湖水系为重点,构建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甘南高原地区为重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泾河、渭河等黄河支流上游地区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以中部沿黄河地区为重点,构建生态走廊。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四)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到2020年底,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74万吨,落后煤炭产能991万吨。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1)加大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省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油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有力推动《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1)加大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山丹河、葫芦河、马莲河、祖厉河等河流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张掖市、平凉市、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由92%、83%提升至95%、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缺水城市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缺水城市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未建成备用水源的市州政府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 ,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六)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村庄绿化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修订完善《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调整。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省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各市州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八)抓好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对照,切实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排梳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水电开发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坚决依法整改,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利用专业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对关闭退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山、水电企业所需补偿资金,分类处置补偿退出方案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事项,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进一步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任务。
(九)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市州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环境风险高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8月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底,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1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8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2017年底,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院所、科研机构完成8个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一)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启动并有序推进我省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4.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参照中央做法,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所有市州党委、政府环保督察的全覆盖。2017年适时启动省级环保督察,按规定对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各地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切实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改领导小组)、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省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省直各部门根据省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省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省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省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市州、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落实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省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省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负责本地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省整改办公室对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省整改办公室要将定期调度结果和督察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抄送省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市州、省直部门,并在甘肃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州、省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整改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人为成员。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考核总结,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省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省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省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省上的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定期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省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整改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涉及省管干部或省直部门的上报省问责工作组处理,涉及其他干部或部门的直接移交相关市州进行处理。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省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
(二)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趋势要求提出相关经济政策措施;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在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三)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或下降的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按照《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逐步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按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节能环保资源及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省直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置“生态屏障行动”指标,对14个省直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对42个省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三)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每年按计划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3年内对全省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督察一遍。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发改、国土、林业、农牧、水利、环保、安监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开。
(二)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环保、林业、农牧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和调整申报程序。
(二)2018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区范围及功能区勘界核定,对批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重新确认。
(三)对已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扩大保护范围。
六、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和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地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七、甘肃省虽然针对问题开展了整改,但由于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以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措施不够坚决,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整改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解决存在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分管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牧、旅游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二)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山水林田湖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项目即有专项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倾斜,并按年度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成效。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和法律规定,加大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行为,坚决杜绝生态破坏问题反弹。
八、2013年修订出台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规定。
整改目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权威,体现法律严肃性。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法制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据“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废止和修订意见,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停止适用《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修订,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九、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
整改目标: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环保、农牧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整改措施:
(一)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次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组织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物种分布调查,进一步核查调整后保护区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保护区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
(二)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水电站、涉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企业依法关停清退,确保生态环境秩序良好。
(三)从2017年起,康县财政为保护区管理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列支保护区管理专项基金50万元,用于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及检查执法。
十、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较2013年下降12%,PM2.5较2015年下降7.5%的目标任务,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的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责任人员: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集中对各地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市州、部门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十一、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州,启动黄色预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省大气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加大对相关市州的明查暗访力度。
(二)省大气办每月按旬对各地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市州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三)督促指导各市州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十二、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按《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
(二)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十三、《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6个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分管建设、发改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
(一)选择合理成熟的再生水生产工艺,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工艺及配套再生水管网的规模和布局。
(二)加快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缺水城市及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上游的临夏市、岷县、永昌县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改造升级,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并实施,通过改造和配建等方式,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各缺水城市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十四、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各市州、县区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三)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
(四)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和延续探采矿权。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置的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六、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调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9宗、探矿权5宗。其中,涉及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共涉及保护区面积约58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对涉及的9宗采矿权、5宗探矿权清理退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停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矿活动,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退出,2020年前全面消除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撤离人员设备。加强执法巡查,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对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房沟矿井1宗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对天祝塔窝煤业、天祝同德煤矿、天祝华隆大滩煤矿、肃南石居里八号沟铜矿等4宗采矿权和肃北县疏勒山多金属详查1宗探矿权,通过扣除方式退出。对肃南县凯博马蹄煤矿、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矿、天祝千马龙煤矿、天祝祁连重晶石矿等4宗采矿权,肃南县大海铜矿、肃南县木卧铺铜矿、民乐小石壁沟金矿、天祝县阿沿沟铅锌多金属等4宗详查探矿权,通过冻结方式退出。
(三)对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恢复治理规划,抓紧实施。
十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健全违法违规项目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化解生铁过剩产能160万吨、粗钢174万吨的任务。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工信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1. 深刻吸取兰鑫钢铁公司违规建设和中瑞铝业未批先建电解铝项目教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2. 继续严把审批环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3. 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会同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省工信委
1.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 与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水泥平板玻璃)》,明确要求各市州坚决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监管,落实党政同责,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3. 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要求当地县级政府对淘汰类的水泥生产线或设备立即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整体关闭淘汰企业。
4. 督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设备拆除工作,个别企业由于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不能按期拆除的,当地政府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主要设备进行封存。
5. 制定《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十八、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质监局
1. 各市州政府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2. 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2017年6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列表造册分别报送各级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
3. 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责成各地质监部门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4. 各级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监管燃煤锅炉。
(二)省工商局
工商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工信、质监、环保、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整改措施:
(一)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特别是要加严加密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二)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
(三)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省商务、安监等部门未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文件仅在班子成员间进行传阅。
整改目标:各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安监局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商务、安监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安排。
(二)立即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安排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四)对涉及的问题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处室,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一、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领导,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 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2. 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3. 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4.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范围,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祁连山保护区内水电站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二)金昌市
2017年8月底前,按规范设置生态水下泄流量保障、监控和计量设施,确保生态水下泄流量。
(三)酒泉市
1. 全面排查酒泉市境内祁连山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项目基本情况。
2. 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电站各项环保措施。
3. 对自然保护区内在建水电站项目全面叫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整改。
(四)张掖市
1. 对辖区涉及的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项目开展“回头看”核查,对在祁连山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电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闭关停,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2. 所有水电站建设必须合理确定生态下泄流量,按要求设置无障碍下泄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建成在线流量监测系统,全天候、全方位监管下泄生态用水,确保生态用水达到规定标准。
3. 手续齐全的在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环评方案、环保措施,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已建成的引水式电站必须首先落实生态环保各项措施,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未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
(五)武威市
1. 涉及的17座水电站(杂木总干渠梯级1号、2号水电站、西营河三沟二级水电站和天祝县哈溪河二级水电站不在自然保护区)中杂木灌区总干渠梯级2号、双窑湾二级电站停止建设,龙沟水电站关闭退出。正在建设的神树水电站、天祝县哈溪河二级水电站按环评、水保等批复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手续齐全的水电站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 引水式电站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全部安装生态基流下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水利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放足生态基流下泄水量。对未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水电站限期整改。
3. 对手续不齐全和未完成验收的水电站,依法依规处理。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严重影响的水电站依法关闭退出。
二十二、2015年9月由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等问题,张掖市及有关部门被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约谈后,整改工作仍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列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的部分项目整改不彻底,一些设施未清除到位,一些植被破坏点未得到及时修复。部分生态破坏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
整改目标:加快未完成整改项目的进度,综合施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设施全部清除到位,植被破坏点得到及时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全部得到有效整改。
整改时限:林业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区域内的垃圾清理、临建设施拆除等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补办手续;2017年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治理。国土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详细调查和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2020年12月底前消除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林业、国土工作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林业、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
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倒逼销号制度,以2014年10月环保部公布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为时间节点,分类清理整治保护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区、缓冲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退出,实验区内探采矿项目全部停工冻结,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实验区内法律法规未禁止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和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区内临建设施全部进行清理和拆除,限期完成矿区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清理整治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完成的整治工作进行现场验收。
(二)省国土资源厅
1. 对探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2. 对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治理。
(三)张掖市
1. 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废弃或停产多年的无主矿点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平整覆土、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固护坡、河道清淤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2. 对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安装生态用水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无隙监管,派专人包点巡查,确保生态基流水按规定下泄。
3. 对已经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旅游开发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合理确定游客容量上限及活动范围。
4. 对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交通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5. 全面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妥善处置林草一地两证问题。
(四)金昌市
全面清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未清除到位的一切设施,按要求完成植被破坏点生态修复治理。
(五)武威市
1. 坚持问题导向,对祁连山保护区武威段清查出的项目和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细化实化整改措施,着力解决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2. 对已整改完成的项目和问题开展“回头看”,组织评估验收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巩固整改成果,逐步恢复植被生态;对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停产整顿、关闭退出、撤离人员、拆除设施、平整覆土、整治环境、恢复生态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彻底整改。
3. 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法律底线,依纪依法查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
二十三、2013年以来全省还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样存在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问题。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扰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陇南市、平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林业、国土、水利工作领导,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陇南市、平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陇南市、平凉市政府分管发改、林业、国土、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水电站进行关停,违法的水电站项目一律依法关闭或停止建设,并追究违法责任;违规的水电站按照先关闭或先停建,整改违规问题后报省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其运行和继续建设。
(二)省林业厅
在全省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内,除国家、省上重大工程建设和民生项目外,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或批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规定建设前须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作出的林业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等重新审核认定,凡与相关法规和现行政策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重新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不按规定重新审核报批的一律按违法项目进行查处。
(三)省国土资源厅
加强对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查处整改到位。
(四)省水利厅
1. 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核查水电站审批事项,重点对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生态流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2.核查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依据,按照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加强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
3.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水电建设项目,限期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坚决纠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进行查处。
(五)兰州市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规范。
(六)张掖市
1.加快推进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有130处人类活动设施点中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对长期监管的52处遥感监测点逐点制定监管方案,夯实监管措施,努力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按照《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治理整改实施方案》,落实“五个一”要求,逐点逐项建立台帐,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七)武威市
对连古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等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制定整治整改方案,逐项确定整改标准、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彻底整改连古城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
(八)陇南市
1.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建立监管台账,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行为和违法违规水电建设项目。
2.对白水江、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逐项目理清问题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九)平凉市
加强对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日常巡查,平整场地,抓好植树绿化、恢复生态,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四、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全省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000公里;到2020年,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4976公里。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建设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是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完善干、支管网,污水管网收集能力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加快推动“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管网项目的落实与建设,2020年,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地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处理全收集。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根据污水进水特点和再生水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在提标改造期间加大监管力度,避免污水直排。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规范工业企业排污行为,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确保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杜绝城市生活污水直排。
二十五、2013年以来,全省黄河流域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04起。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道严重破坏,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严格监管和执法,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切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全面排查河道采砂情况,特别是对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进行重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从严管理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2.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组织召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培训班,为基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指导。加大对采砂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没有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3.加大河道采砂督查检查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黄河流域104起违法采砂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专案盯办,全面推进整改进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不再反弹。
4.开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宣讲,制作河道管理宣传片和普法广告,营造全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二)省国土资源厅
1.开展黄河流域执法检查,重点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突出、采砂量较大的河段进行检查,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2.加大对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六、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公安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梳理2015年以来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核查法律适用情况,对在法律有效期内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对2015年以来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市州、县区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稽查结果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采取大练兵、案卷评查、现场观摩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
二十七、2015年、2016年全省共有21起环境违法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整改目标: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规范移交移送程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定西市、庆阳市政府分管环保、公安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整改措施:
(一)相关市州对21起未移交案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且在法律有效期内的依法进行移交。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移交移送程序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立案监督。
(三)凡对符合移交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进行移交移送的,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视情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十八、2016年有20起大气污染案件未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行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和临夏州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相关市州对20起未适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法律适用错误的一律予以撤销,重新立案查处;对不主动纠正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十九、水电资源无序过度开发问题严重。对水资源掠夺式的开发活动,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近岸陆生生态系统已出现明显退化。
整改目标:认真落实主体功能、水功能和流域综合区划,合理优化配置水能资源,逐步减轻水资源开发强度,促进水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维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生态均衡发展。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项目的摸底排查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发电取水量、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复评,完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9月底前,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实行生态流量实时监控与预警;逐步实现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督查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水利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不再审批保护区内水电站和水库项目,没有水电规划的河流不得开展流域水电建设工作。对部分规划编制时间较早、开发规划不适应现阶段要求的河流河段,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组织规划修编。
(二)省水利厅
1.依法加强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河流水资源开发强度。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水电站不受理、不审批取水许可。认真落实《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严格水电开发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电站装机容量、最大取水能力、最小下泄流量,依法督促水电站业主履行企业法定义务。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活动,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2.实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疏勒河水量调度,不断加大敦煌生态补水力度。继续巩固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效,强化水资源调度管理,持续向青土湖进行生态补水,促进流域经济生态均衡发展。配合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河流域管理局,完成黄河和黑河水量调度任务。
3.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确保河道生态基流和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量调度管理,督促发电企业遵守“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做到发电生产计划服从取用水计划。坚决杜绝发电企业在枯水期或极端水文条件下,不执行调度指令和生态流量下泄要求,无序引水泄水。
4.在疏勒河流域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区先行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工作,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和功能定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甘肃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配合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十、白银市未充分考虑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未落实甘肃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对甘肃稀土公司继续使用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等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没有责令企业关闭2号尾矿库,而且要求企业办理继续使用的相关手续,风险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全面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杜绝向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倾倒水浸矿渣,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白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政府分管安监、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坚决杜绝向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倾倒水浸矿渣。
(二)稀土公司对2号尾矿库内倾倒的矿渣用黄土覆盖、碾压,全面完成闭库工作。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2号尾矿库进行整体全方位勘探,根据勘探情况编制整治方案并实施。
(三)根据规范要求,建设临时堆场,存放水浸渣,服务年限为一年。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用于水浸渣的贮存,待建成后,将临时渣场的水浸渣转移至新建贮存场。
三十一、定西、武威、平凉、天水四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分别上升41.7%、37.8%、20.2%、17.9%,陇南、酒泉两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分别上升12%、7.1%。
整改目标: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完成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天水市
1.认真落实《天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政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研判工作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等额配套,专门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2.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八项机制中涉气的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管理、煤炭市场管理、“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建筑渣土综合管理、城市环境综合管理、餐饮业油烟治理等六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
3.认真实施污染治理“十大工程”中涉气的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程、煤炭配送网络建设及散煤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工程,餐饮油烟及机动车尾气治理工程,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工程,通过实施重点治理项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4.高度重视冬防管理工作,对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从严从快查处冬防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冬季大气环境稳定向好。
5.完成5县禁燃区划分工作,进一步细划网格,严格靠实街道、乡镇、社区人员责任,及时查处影响空气质量的行为。
(二)酒泉市
加大落后产能工艺、设备、产品的淘汰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力度,夯实网格化监管,坚决取缔“土小”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限重罚,对监管失职、渎职的部门及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三)武威市
1.建成投运甘肃电投2×350MW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完善管网,全部取缔淘汰凉州区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网络,所有锅炉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综合治理。
2.实施工业废气全面达标行动,完成工业企业超标排放问题整治任务;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全市砖瓦工业企业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3.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抑尘措施;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它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加大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作业模式;严格管控渣土运输,加大县城及周边乡镇绿化、硬化力度,减少裸露地表面积。
4.完成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全面淘汰城区燃用柴油公交车,禁止尾气不达标公交车、出租车在城区内行驶;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落实禁限行措施。
5.现有经营性餐饮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凉州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关闭凉州植物园、西郊公园内所有餐饮摊点。
6.取缔凉州城区内所有商铺小煤炉,实行集中供暖。强化网格化精细管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祭祀烧纸,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从严管控燃煤煤质。
(四)定西市
1.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把集中供热改造作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加快热源厂建设和供热管网铺设进度,同步淘汰并网所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3.以供应使用“硫份小于1%、灰份小于16%的优质燃煤”为目标,加快煤供中心和煤制粉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7月底前建成运行,实现用煤统一配送。同步加大市区煤场和经销网点煤质抽检力度,确保用煤全部符合环保要求。
4.督促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及土方覆盖、施工场地砂化硬化、出入工地车辆冲洗、现场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的防尘措施;落实城区道路机械湿法清扫措施;加强执法监管,严查冒顶装载、沿路遗撒、无覆盖措施等违法运输行为。
5.进一步加强油烟净化监管力度,采取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强制措施,督促所有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规范运行。
6.切实加强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实行日分析、周评估、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7.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气专项督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写信或约谈,亲自督促问题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坚持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并转报组织部门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依据。
(五)平凉市
1.严格按照《平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削减指标,切实加大“控排放、控扬尘、控煤质、控车辆、严管理”五大治理措施和“六张清单”管理制度落实,确保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和要求,对中心城区主干道全部进行机械化湿法清扫,严禁农用车、渣土车、冒黑烟车进城;督促土地开发和非煤矿山开采业主单位采取喷雾洒水等抑尘降尘措施,落实施工场地运输车辆污染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3.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在城市建成区统筹建设规范的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严格用煤标准和煤炭流通、销售等环节管控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燃煤质量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查处,并在市内媒体公开公示。
4.2017年底前,平凉中心城区茶浴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2017年10月底前,中心城区26台工业锅炉采取改为燃气锅炉、高效煤粉锅炉或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达标治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对中心城区在用的77台供暖锅炉,根据集中供热管网铺设情况进行关停或达标治理。
5.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持续抓好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和无标车禁行工作,加大现有运营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加大燃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通勤车、出租车和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
6.依法取缔城市环境敏感地段露天烧烤摊点和露天生活小火炉,对非环境敏感区露天烧烤实行进店并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新、改、扩建餐饮场所严格落实环评措施。
7.加大中心城区涉气工业企业“三防”措施落实、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实行驻厂监管,督促火电、陶瓷、石灰和集中供热锅炉等涉气重点企业加大治理改造力度,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现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双达标”。
8.市政府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大气污染防治“六张清单”重点任务进展及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目标任务欠账大,且整改不力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陇南市
1.加大对全市境内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禁燃区内劣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
2.加快武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门站及CNG母站建设进度,拆除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3.制定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和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
4.2017年10月底前,武都区建成优质煤炭集中配送市场及销售网点。
5.不得在全市销售和注册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三十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取缔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环保、国土、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取缔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
(二)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项目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三)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十三、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务的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产线至今未拆除到位。兰鑫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未批先建一台40吨转炉;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年产10万吨电解铝项目后,又于2014年违法开工建设年产50万吨电解铝项目。
整改目标: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产线拆除到位;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落实产能化解各项任务。
整改时限: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5月完成整改;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兰鑫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兰州市、白银市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兰州市、白银市分管发改、工信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整改措施:
(一)白银市
1.由白银区政府、市工信委负责督促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拆除萃取生产线。
2.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电解铝产能,责令依法关停退出。
(二)兰州市
对兰鑫钢铁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上限处罚,督促企业完成产能置换手续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在未完成整改前,坚决不允许擅自复产。
三十四、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整改目标:完成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对全省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详细方案,督促按计划提标改造,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查处。
三十五、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整改目标:平凉市、庆阳市商品煤达到煤质标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平凉市、庆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平凉市、庆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平凉市、庆阳市政府分管工信、质监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整改措施:
(一)平凉市
1.完善煤炭经营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坚决取缔城市建成区不符合煤质标准和城市规划的散煤交易、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场所,杜绝劣质煤进入市场。
2.整合公安、城市执法力量,在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入口设立煤质管控检查检测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劣质煤一律限制进入城区。
3.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用煤、锅炉燃煤、民用散煤煤质全部进行检测,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
4.建成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
(二)庆阳市
1.制定发布优质商品煤建议目录。
2.提升散煤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加大散煤质量监督抽查,扩大煤质检测覆盖率。
3.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煤炭,开展煤质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健全散煤治理协同机制,实行煤炭质量违法案件信息公开,严厉查处煤质超标有关问题。
三十六、平凉新世纪城市供热有限公司3台锅炉均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烟气不能达标排放。
整改目标:脱硫脱硝设施建成,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平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平凉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制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时间、人员、资金、责任,限期完成,同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七、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设置探、采矿权144宗。大规模无序采探矿活动,造成祁连山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塌陷等地质灾害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144宗探、采矿权项目得到全面整改,逐步扭转因大规模无序探采矿活动造成祁连山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地表塌陷等地质灾害问题突出的不利局面,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金昌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金昌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金昌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金昌市
查漏补缺,再次完善地质环境和生态修复方案,对已完成地貌恢复覆土的加快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地表塌陷等地质灾害发生。
(二)张掖市
1.对已经整改的93宗探、采矿项目继续巩固整改成果,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验收并销号公示,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加快正在组织的24宗整改进度,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
2.按照《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要求,全面停止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的117个探采矿项目,保护区“三区”全部列为禁止勘查开采区,全面停止新设立探采矿权。
3.祁连山保护区内所有许可证到期和未到期的探采矿项目全部停工,不再延续行政许可手续,依法逐步关闭退出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对已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制定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依规办理。
4.按照《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段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责成项目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批复要求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废弃或停产多年的无主矿点,纳入山水林田湖项目修复治理范围进行生态修复。
(三)武威市
1.关闭清退保护区内所有探采矿项目,尚未到期由省部级发证的探采矿权项目按省上要求整改。
2.加快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已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责成项目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废弃或停产的无主矿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矿产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实际情况,制定生态治理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修复治理。
三十八、肃南县凯博煤炭公司马蹄煤矿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自2008年以来,开采共形成煤炭堆场10余处,致使近2平方公里的地表植被遭到破坏。肃南县青羊铁矿于2014年5月获得省国土资源厅延续探矿权后,在实验区内进行大规模探矿活动,破坏植被面积3.34公顷。
整改目标:全面进行生态修复,恢复破坏植被。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研究出台尚未到期的采矿权项目退出办法并实施。肃南县政府督促企业采取回填采区内主井口及矿硐、拆除生产生活用房及生产设施等方式,对生产生活场地和煤炭堆场全部平整覆土、恢复破坏的自然植被。
(二)对肃南县青羊铁矿探矿项目立即予以关闭,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不再延续许可手续。肃南县政府督促企业对前期工程遗留探槽周边废石进行回填恢复,平整回填作业区内遗留探坑、探槽、探硐及周边废石弃渣,弃渣堆坡度进行分台阶刷坡并设置挡渣墙,限期拆除探矿单位临时搭建的办公用房、厨房、旱厕等设施,全面进行自然生态恢复。
(三)组织市、县技术专家对肃南凯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蹄煤矿、青羊铁矿详查项目生态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并公示。
三十九、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天祝县千马龙煤矿自2011年投产至今,开采煤碳约60万吨,现场督察时仍在生产。
整改目标:完成天祝县千马龙煤矿工业场地平整,覆土绿化,生态恢复。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武威市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纳入煤炭去产能范围,关闭退出,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上报撤销相关行政许可;依法评估,进行补偿,安置职工;封闭实验区内井口,拆除实验区内全部生产生活设施及设备,撤离人员,清理整治矿区环境;由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十、黑河上游100公里河段上就有8座引水式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80%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尤其是大孤山、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设计引水量远高于所在河流多年平均径流,宝瓶水电站未按要求建设保证下泄流量设施和监控计量装置,在运行中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态流量。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建成不受人为控制生态下泄工程措施和流量计量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平台;建立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基流驻点监控和联合巡查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生态流量监管工作常态化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措施:
(一)依法对因水电站发电导致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的水电站限期整改,祁连山保护区内所有引水式电站在2017年5月底前按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安装生态流量下泄视频监控设备和流量计,部分未建设下泄设施的水电站安装不间断、永久性泄水闸墩,确保生态基流达到要求。
(二)加强对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管,督促企业打开闸门足额下泄生态用水。各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储存30天以上,对随意篡改监控数据或数据造假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落实最低下泄生态流量、不服从紧急情况下生态流量调度、拒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水电站采取限期停产措施强制整改,按高限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记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需处置的危险废物,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四)建立健全水电站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污水直排,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对不落实环保措施的水电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督促整改。
四十一、部分水电水利项目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2014年,张掖市金源水电开发公司未经环评审批,违规在实验区内开工建设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扩容项目,并获得省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524万元;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观山河灌区引水工程改造项目,直接从水源涵养区引水,导致保护区内地表植被破坏,水系径流条件改变,部分天然海子干涸。
整改目标:张掖市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采取停产整顿措施,收回国家增效扩容补助资金524万元,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酒泉市全面整改,切实保护水源涵养区。
整改时限:张掖市2017年8月底前,酒泉市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酒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酒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酒泉市政府分管水利、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张掖市
1.依法对张掖市金源水电开发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到位。
2.依法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存在的设计变更、违规审批、未经环评审批违规建设等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到位。申请中央财政全额收回下达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4万元。
3.组织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扩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根据评估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完善措施,限期按要求从严整改,高标准验收。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予以关闭。
(二)酒泉市
1.全方位排查2012年实施的观山河灌区饮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对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用水量,在保证灌溉及人饮用水的前提下,其余水量全部下泄至观山海子,以保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涵养及地表植被的保护,禁止在灌区开荒和移民,严格控制灌区耕地数量和移民数量。推广节水技术,节约用水。
3.最大限度的限制缓冲区内人员活动,减少人为扰动。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及时集中回收,定时拉运出保护区进行统一处理。
四十二、甘肃省上报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中漏报了31个采探矿项目,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的民乐县小石壁沟金矿探矿项目和位于缓冲区的肃南县三强煤矿等项目均未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整改目标:漏报的31项采探矿项目全部纳入整治方案,进行全面整改,完成生态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政府分管林业、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张掖市
按照《2015年环保部约谈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环保问题整改“再次回头看”行动方案》,全面完成涉及张掖漏报的采探矿项目整治任务。民乐县小石壁沟金矿探矿项目采取封闭探硐、平整渣堆、覆土种草、设置挡渣墙、敷设围栏等措施恢复治理,同时对已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制定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依规办理。彻底整治民乐县小石壁沟金矿探矿项目沟坡植被开挖以及造成的其它生态破坏问题,修复自然生态植被。关闭退出肃南县三强煤矿并注销矿权,拆除临建设施设备,对矿区生产生活场地、渣场及尾矿渣坡平整覆土。
(二)金昌市
核查漏报项目情况,全面纳入整治范围,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完成生态修复治理。
(三)武威市
对排查出的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漏报项目全部纳入《祁连山武威段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关闭清退,确保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四十三、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新增违法采、选金矿点6处,造成山体大面积剥落和林地严重破坏,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遗留的相关设施得到全面清理,编制恢复治理方案并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保护区管理联防联控机制。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林业、国土、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督促保护区管理单位对非法采、选矿区域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按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封堵矿硐,处理废渣,恢复植被,治理竣工后,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建立由市直主管部门、相关县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会商保护区管理工作,建立保护区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三)全面排查摸底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情况,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十四、2014年以来,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新建古坪沟、深沟、韩家沟等3座水电站。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的3座水电站的清理。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发改、水利、林业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整改措施:
(一)陇南市成立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规电站问题整改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陇南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违规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二)责令企业全面落实停工整改的有关要求,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逐个项目理清问题,建立工作台账,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三)陇南市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政策对接,抓好整改落实;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综合执法,推动违规电站加快整改;加大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进行问责,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五、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有民族山庄和天韵避暑山庄等旅游设施,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进行清理,至今仍在使用。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的清理。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兰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兰州市政府分管旅游、林业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
整改措施:
对位于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规范取缔方案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四十六、太统山庄旅游公司于2016年在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建小木屋等旅游设施30余处,并获得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的清理。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平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平凉市政府分管旅游、林业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
整改措施:
对位于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取缔方案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四十七、白银市工业企业集中,治理和监管不够到位,由此带来的污染和风险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大风险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工业企业污染和风险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白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建立污染源清单,对超标排放或存在环境风险的限期进行整改;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开展工业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治,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强化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十八、白银公司选矿公司由于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露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环境隐患十分突出。甘肃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距黄河干流仅20公里,未进行防渗处理,严重威胁当地水环境安全。以上问题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白银公司选矿公司由于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露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
整改目标: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白银公司
责任领导:白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白银公司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1.白银公司对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完成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频次,对管壁厚度进行定期检测,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
(二)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环境隐患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消除环境风险,东大沟入黄河断面水质达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白银公司
责任领导:白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白银公司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1.白银公司投资新建符合要求的废水调节池,新建废水调节池投用后,拆除原东大沟废水调节池、沟边污泥池,并对原废水调节池、污泥池内污泥清理并规范处置。
2.加大对东大沟沿线企业环境监察力度,增加企业外排废水的监测频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到位,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持续开展东大沟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逐步改善东大沟污染状况。
(三)甘肃稀土公司3号尾液库距黄河干流仅20公里,未进行防渗处理,严重威胁当地水环境安全。
整改目标:确保3号尾液库环境安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白银市人民政府,甘肃稀土公司
责任领导:白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甘肃稀土公司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1.甘肃稀土公司组织全面核查3号尾液库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对该尾液库四周布点进行地质勘探,2017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2.甘肃稀土公司建立健全尾液库相关责任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坝体的位移、渗漏、浸润线进行实时监控。
3.甘肃稀土公司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和保障工作,确保当地水环境安全。
四十九、陇南市尾矿库环境风险较大。陇南市现有涉重金属尾矿库140座,存在安全和环境风险的110座,其中10座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8座位于河流滩地,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加快实施“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全面完成69座病库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安监、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结合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对110座存在安全和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开展专项检查,全面进行隐患整改,对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约谈,确保如期完成安全隐患治理。
(二)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涵养区、河流滩地的尾矿库进行分类施治,具备清运条件的立即实施清运,不具备清运条件的进行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三)组织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评估,修编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建陇南市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五十、2010年成县改板沟铅锌尾矿库溃坝事故曾造成张庄河3公里河道淤塞,部分农田被冲毁,至今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按照《成县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一库一策”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综合治理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安监、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按照该库治理方案,对甘肃白银公司改板沟铅锌尾矿库尾砂清运至甘肃白银公司厂坝石湾沟尾矿库,组织完成石湾沟尾矿库闭库验收,对改板沟尾矿库进行销号处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恢复治理。
五十一、陇南市重金属风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相对缓慢。
整改目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重金属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对照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任务。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继续推行涉重金属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降低重金属风险隐患。
(二)加强日常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或叫停。做好涉重金属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十二、陇星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建设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和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环境风险隐患尚未消除。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及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安监、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按照环保部华南环境研究所专家设计方案,完成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并投入运行;加快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排洪隧洞建设进度,确保在汛期前完成施工。
五十三、陇南市一些企业偷排漏排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擅自排放矿洞水,造成龚家河近8公里河段污染。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工程。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环保、国土、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措施:
按照《甘肃三昌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废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对矿区实施雨污分流、渠道建设工程;新建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污水处理站,停产期间对矿洞涌水进行收集处理,生产期间全部收集循环利用,保障龚家河水质长期稳定达标。对原采探矿形成的废渣进行覆土种草,恢复生态植被;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
五十四、山丹河流域每天有4万余吨生活污水直排,2013年以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饮马河河道、东环路芦苇池、黄水沟、东泉干渠水体黑臭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丹河达到水功能区Ⅳ类标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措施:
(一)2017年实施甘州区饮马河河道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埋设污水管网1540米,新建引水管道12公里,U型渠道4.35公里。2017年至2018年实施甘州区东环路芦苇池河道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新建、扩容改造管道6520米,敷设污水管网3.2公里,砌筑检查井55座;实施甘州区东泉干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敷设污水管网10公里,改造污水管道16.85公里,现浇砼衬砌渠道4.82公里,透水衬砌渠道1.48公里;实施甘州区黄水沟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敷设管网20.95公里,整治黄水沟5公里,透水衬砌沟道0.26公里。对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标改造,购置及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在甘州区乡镇农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及配套设施。
(二)以人口3万以上的建制镇为重点,采取PPP模式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度,切实解决好小城镇污染物排放问题。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将直排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制定《张掖市污泥集中处置办法》,将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各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三)加快推进张掖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针对不同企业位置和区域合理规划污水管网,督促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控制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工业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得到全部处理,减轻对山丹河水质的影响。
五十五、马莲河沿线23个乡镇每天有40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大量生活垃圾堆存在河道内,沿线29家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近两年水质急剧恶化,已由2014年的Ⅳ类下降为2016年的劣Ⅴ类。
整改目标:马莲河流域无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无垃圾,沿线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马莲河年度水质综合评价达到Ⅳ类。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庆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庆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庆阳市政府分管建设、环保、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马莲河沿线乡镇排污口排查,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2017年底前,完成马莲河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三)开展马莲河沿河涉水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查,开展清查和整治,2017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达标排放的依法查处。
(四)2020年底前建成马莲河沿河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确保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五十六、泾河、葫芦河流域有35个重点乡镇尚未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每天有1.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葫芦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泾河、葫芦河流域重点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泾河、葫芦河年度水质综合评价达到Ⅲ类。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平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平凉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平凉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泾河、葫芦河沿线35个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安口镇、新窑镇污水处理设施,威戎镇、什字镇、南湖镇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开工建设;其余30个重点乡镇加快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二)对己建成的4个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加强管理,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网络,扩大垃圾收集范围,增加处理量。2017年内建成高平镇、荔堡镇、党原镇、安口镇、朱店镇、界石铺镇、威戎镇7个垃圾处理设施点。其余24个重点乡镇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三)按照《平凉市泾河平镇桥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全面精准排查整治沿岸排污口,抓好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和辖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程。平凉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建成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园区中水回用管网。
(四)按照《泾河拦洪坝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工作方案》,泾川县政府彻底排查沿河排污口,采取“一口一策”的办法,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治理。抓好泾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和辖区内涉水企业达标整治。
(五)加快实施葫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完成静宁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容和提标改造,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全面排查整治流域内涉水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剔除上游污染因素,确保2017年葫芦河水质达到国家Ⅲ类水质标准。
五十七、祖厉河流域每天有23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薯香园农业科技公司等3家淀粉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最高达1083mg/L,导致祖厉河污染严重,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制定治理方案,逐步恢复祖厉河流域生态环境。通过实施马铃薯淀粉加工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实现祖厉河流域沿线淀粉企业生产尾水综合循环利用。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白银市、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白银市、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白银市、定西市政府分管建设、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白银市
1.实施会宁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将污水厂处理水平由目前设计的国家一级B处理工艺升级为一级A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在头寨镇、郭城镇、河畔镇及甘沟镇各新建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完成,解决祖厉河沿线主要村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3.开展祖厉河沿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沿线排污企业的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废水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依法查处,限期整治,对不按期整治或整治无望的依法取缔关停。
4.加强水质监测,在祖厉河沿线设置六个监测断面,每月开展一次废水监测,全面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5.与定西市建立流域联防联控机制,签订《祖厉河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开展跨界联合执法,加大关川河及祖厉河沿线废水排放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祖厉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不断改善祖厉河流域水质。
(二)定西市
1.2017年底前按照定西市、安定区政府与中国环境科学院签订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污染防治合作框架协议》和《技术服务合同》,开展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清洁生产,加强尾水综合循环利用,有效解决马铃薯淀粉加工尾水污染环境的问题。依法对薯香园农业科技公司等3家淀粉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限期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督促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制定方案,落实时限、目标、资金、人员、技术和具体措施,扩大关川河(祖厉河)流域工业排水、生活污水收集范围,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
3.对经过处理的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五十八、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
整改目标: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现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标,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地级城市双水源。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环保、水利、建设、交通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整改措施:
(一)实施“一源一策”,加快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有序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
(二)对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三)按照备用水源地保护要求,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进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建成。
五十九、庆阳市华池县鸭儿洼、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0余口采油井尚未取缔。
整改目标:完成水源地内采油井取缔工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取缔,2018年底前完成安全封堵。
责任单位:庆阳市人民政府,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
责任领导:庆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庆阳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督促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第十采油厂2017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油水井封堵退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取缔关闭,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封堵任务。
六十、平凉市景家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以来陆续违法建设了停车场、汽修店、餐饮等设施;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16家养殖场和7家采砂场未依法关闭,2016年有关部门为上述采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平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平凉市政府分管建设、环保、水利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整改措施:
(一)依法清理整治违法设施,2017年5月整改到位,对违规审批、监管职责缺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查清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2017年5月底前完成采砂设备的拆除搬迁、场地恢复等工作,2017年7月底前完成剩余13家养殖场关闭、搬迁,加强对已关停7家采砂场的日常监管。
(三)2017年底前完成王村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重新调整划分工作,并完成泾川县城区第二水源地的建设工作。
六十一、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水利、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对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和采砂管理费征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辖区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所在地政府修复整治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三)水利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暂停砂石资源拍卖。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十二、大夏河河道内5家无证采砂企业,占用滩涂186亩,形成27个采砂坑,对河床造成严重破坏;洮河河道内5家采砂企业在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开展采砂活动,占用滩涂48亩,将2.4万余立方米砂石废料堆存在河道内,严重破坏河床生态结构。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恢复河床生态结构。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临夏州、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临夏州、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临夏州、定西市政府分管水利、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措施:
(一)临夏州
1.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中涉及的非法采砂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严防恢复作业;督促企业加快河床恢复治理进度,2017年6月底前完成恢复治理任务。
2.加快推进矿业权设置工作,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3.加强动态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越层越界、超量开采等行为和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和恢复治理方案》规定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的行为,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定西市
1.依据《定西市采砂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巡查管理台账、联合执法、黑名单、有奖举报等河道采砂监管长效机制制度。
2.全面落实“河长制”、“警长制”,对全市河道实行定人、定段、定责。同时,在河道内设立公示牌,明确该河段的河长和警长、以及举报电话。
3.对全市非法采砂全部进行取缔,规范全市河道采砂行为。水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巡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