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6-03220 文种:
发布机构: 文号: 天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日期: 2016-05-15 成文日期: 2016-05-13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天祝县乡镇旅游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天祝县乡镇旅游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全县经济工作暨扶贫开发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优化我县旅游环境,引导游客养成爱护自然、保护环境、文明旅游的习惯,树立我县旅游业的良好形象。现就做好我县重点旅游乡镇(天堂镇、炭山岭镇、石门镇、打柴沟镇、朵什镇、抓喜秀龙乡、西大滩乡、哈溪镇、毛藏乡、祁连乡、旦马乡)旅游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引导  

  (一)旅游乡镇每年6-9月份(以下简称旅游季节)要通过标示标牌、横幅、标语、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针对自驾车游客及散客积极开展文明、守法旅游宣传活动,特别是县广播电视台要在广播电视台上大力宣传文明旅游 “行为公约”、“行为指南”、“十大提醒语”及《旅游法》对文明旅游的规定,对自驾游客和散客开展全民参与劝说劝阻、教育引导、巡查督促,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倡导文明旅游、爱护环境,营造我县良好的旅游环境秩序。 

  (二)旅游局提供标准,旅游乡镇依照标准做好观光区导览图、标示标牌及环境保护温馨提示牌制作、安装,观光区重要路口至少设置5块以上标示标牌和10块以上环境保护温馨提示牌。 

  二、明确监管职责  

  环保局负责旅游季节乡镇旅游环境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管;林业局负责旅游季节乡镇观光区林地环境监管;草原监理站负责旅游季节乡镇观光区草原环境的监管;有经营管理单位(三峡管委会、天祝三河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的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的监管;旅游局负责旅游季节乡镇观光区的综合监管。 

  三、依据法规管理  

  (一)旅游乡镇可在辖区进入观光区的适当位置设立环境卫生服务站。抓喜秀龙乡,由乡政府牵头,林业(森林公安)、公安局(派出所)、草原监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抽调人员按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管理);西大滩、朵什等旅游乡镇由乡镇政府和所属林场森林公安、公安派出所组成执法组,上述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游客经服务站进入观光区,由服务站登记身份证,凭登记手续游览观光。在划定的野炊和野营区进行野炊、烧烤、娱乐、住宿等活动,并将产生垃圾随车带走或送到观光区划定的垃圾收集点。游客在旅游活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各相关部门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人社局安排旅游乡镇的公益性岗位一律实行定人数、定工资、但不定人员,经费下拨乡政府由乡镇政府统发。乡镇政府给旅游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划定服务区域,专门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构成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执法组或相关部门反映。 

  (三)旅游乡镇对辖区内的公共草场、牧道实行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专职(或兼职)专干、村两委负责人、区域责任人层层负责联动机制,划定责任区,明确各层的责任人,负责区域内挖坑、野炊、烧烤的巡察、劝阻、举报、管理等工作。同时,成立村民自治委员会或乡村旅游协会,带动村民,逐步形成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环境的有效机制。 

  (四)旅游乡镇农(牧)家乐须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由旅游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日常监管,旅游局配合,签订环境卫生整治目标责任书,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包门前无垃圾、无污水、无杂草、无乱贴乱画;包门前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包门前公共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农(牧)家乐,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注重设施建设 

  (一)旅游乡镇在自己辖区逐步建立自驾营地,替代安全服务站履行服务职能,使观光区环境卫生得以上档升级。 

  (二)旅游局牵头,旅游乡镇制定规划意见,林业、环保、交通、卫生(爱卫办)、住建等部门配合解决观光区旅游道路、厕所、垃圾筒(箱)、垃圾收集点和停车场划定及垃圾场建设等。各旅游乡镇每年至少建设简易厕所2座,垃圾筒(箱)5个。使乡镇观光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以适应快速发展旅游新业态。 

  五、建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统一思想,高度认识,成立全县乡镇旅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旅游副县长任组长,卫生、林业、环保、草原、旅游等部门及旅游乡镇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旅游局,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对乡镇旅游环境卫生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各旅游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大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切实履行一把手职责,细化方案,狠抓落实。 

  (二)机制保障 

  县人民政府与旅游乡镇签订旅游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考核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由县旅游局、督查办和爱卫办负责,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全县旅游景区及观光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旅游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对环境卫生不达标的旅游乡镇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旅游乡镇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旅游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旅游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治理,做到监管到位,效果明显。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足额的旅游宣传和垃圾处理专项经费,做为“垃圾处理警示”宣传广告、标语、宣传栏的制作及垃圾点(场)清运、处理、建设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