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1181 文种: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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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3-22 成文日期: 2018-03-22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预警应急预案

天祝藏族自治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预警应急预案

天祝藏族自治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预警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应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县粮食安全和社会消费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级:

Ⅰ级:全县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不正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Ⅱ级:全县较大范围粮食市场出现急剧波动状况。

Ⅲ级:部分乡镇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供应出现粮食品种短缺或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第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为稳定我县粮食应急状态的重要物质基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指令,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预案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主体都有履行本预案的义务。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成立全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食药监局、统计局、农发行和粮食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信息。

2)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及应急粮食的运输。

5)负责本县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网络。

6)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7)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天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8)完成市政府、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县粮食局、物价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做好全县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各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工作和粮源组织、落实监督粮油加工和供应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和县级储备粮的利息和收储费用补贴,调配粮食风险基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重点是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秩序,严厉打击特殊时期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食药监局负责粮食食品安全工作,打击特殊时期非法粮商乘机将不合格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县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分析,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

县交通局负责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的运输能力,保证应急运输。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及生产消费价格等问题。

县政府信息组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负责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对互联网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害新闻进行封堵、删除,正确引导舆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祝县支行负责安排落实、监管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指定的粮油加工企业,按照质量标准做好应急粮油加工。

应急粮油供应网点,指定的粮油销售企业、零售门店及其他粮油销售点负责应急粮油的供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市场监测

及时准确地对全县粮食实施市场监测,县发改委会同县粮食局、物价局要建立和完善全县粮食市场监测机制,建立各乡镇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统计局和各乡镇政府。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县粮油市场信息监测各单位要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县内、市内、省内及国内粮油市场信息,由粮食局综合汇总。粮油市场有不正常波动或异常时,及时编制《粮油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掌握市场动态,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预警

当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15天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20%左右时,县粮油市场信息监测机构要及时做出市场信息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密切关注动态。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由县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向县政府报警,并做好各项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1)本县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2)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

3)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县粮食市场激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通过发布公告等,向社会公布粮食市场监测情况、粮食应急工作政策及措施,防止信息误传,引发社会恐慌。

2)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部署,通过新闻媒体和街道、社区、居委会做好宣传工作,稳定人心。

第十三条  信息动态监测

本应急预警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通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各部门加强对全县范围内粮油市场以及重点网点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第十四条  储备投放

1)县级成品粮储备作为应急时期粮油供应的重要来源

2)应急粮油供应网点要积极做好应急供应任务;同时,应急粮油配送中心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供应计划,向应急供应网点足额配货,保障应急供应。

3)县政府下达储备粮油的销售计划后,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应急粮油供应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和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名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扩大零售货源

1)增加粮食零售企业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2)动员现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市场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

3)根据各部门及时上报的需要安排补充货源计划,县政府可从县级储备粮食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指挥中心安排应急粮油配送中心配送到各销售网点。

4)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跨区域补充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第十六条  提高成品粮油加工能力

1)指定的粮油加工企业,在应急期内接受政府委托成品粮油的应急加工任务,扩大成品粮的生产能力,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成品粮的可供量。

2)指定的粮油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满足不了本县成品粮油货源调配的情况下,可选在邻近县区的加工企业委托加工成品粮油。

第十七条  粮源采购

县内调剂粮源,应当在3日内到位,市内采购粮源应在5日内到位,省内采购或调运应在10日内到位。成品粮油的库存量应不少于当地居民一个月的正常消费量,粮源不足时,及时向市粮食局以及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协调粮食主产区帮助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原粮货源,补足库存粮源。

第十八条  严格供应纪律,在应急保障时期对不执行调运、加工、销售任务的要严肃处理;以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需求,由县政府除上报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外,要决定采取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第五章    预案的启动和停止

第二十条  预案的启动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县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同时启动粮食供应指挥中心工作,统一指挥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县发改局会同粮食局和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预案的停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中心要向县政府提出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停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和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