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121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天祝县科技局 文号: 县委办发〔2017〕52号
发布日期: 2017-06-14 成文日期: 2017-04-13
信息名称: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 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 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 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抢抓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国家支持藏区发展等战略机遇,按照“紧盯一个目标,实现两个高于,做到三个确保,强化八个着”的基本思路,把科技创新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放科技发展思想,跳出区域限制,借脑引智,合作共赢,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造潜能,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推动天祝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推动,全县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科技促进内生增长和引领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6年的55%,力争到2020年达到60%以上,年均增长2.2%以上;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16年的1.4%,力争到2020年达到1.7%以上,年均增长5%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年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016年的0.87%,力争到2020年达到2.5 %以上,年均增长30%以上。积极培育市场化众创空间,认定省级众创空间1家、市级3家,培育孵化器1家以上;建成自主创新资源库,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鼓励国外、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县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申请落实省级50万元补助资金。同时,经评审认定,在我县落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 ,一次性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充分用好天津市对口帮扶在人才、高校、科技机构、专利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科技合作关系,使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实现跃升。(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 

  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积极申请落实10万元一次性省级补助资金;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申请落实100万元一次性省级补助资金;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申请落实200万元一次性省级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上分别补助3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上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省上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上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由县上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直相关部门积极申请落实。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省上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由县上管理部门向省直相关部门积极申请落实。同时,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科研基础条件改善和科研能力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二)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4.在积极申请落实省上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同时,县财政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5.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牵头单位:县工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6.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 

  (三)全面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7.实施科研项目创新带动行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实施科研项目,对于申报并获立项的300-50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科技研发补助;对于申报并获立项的5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科技研发补助。由县科技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 

  8.根据省上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要求,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9.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10.落实省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11.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1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统计、科技部门对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数据确认后,对科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及超过5%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每户给予6000元的奖励。每年遴选3-5户研发投入总量大、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县财政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经费用于技术创新支出。(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四)鼓励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3.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积极申请落实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省级扶持资金;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积极申请落实100万元省级研发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4.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县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服务绿卡”等优惠政策。愿意在我县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万元安家费补贴。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 

  15.工业园区、火炬基地等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员落户。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16.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晋升中级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我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下派到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暂不要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科技局) 

  (五)加快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7.鼓励县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具体激励办法参照省上规定统一执行。(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8.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编办) 

  19.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县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国内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费用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具体奖励资助标准按《天祝藏族自治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六)努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天祝支行) 

  21.向县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2.落实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23.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4.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典型的宣传报道,在县电视台开设科技创新专栏,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新,全民爱科技、用科技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电视台、县科技局) 

  (七)建立健全宽容失败机制 

  25.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牵头单位:县审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