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县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祝藏族自治县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即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通畅;
2.采用科学的手段及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
1.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预防工作,消除损毁因素,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前的预防养护工作,疏通排水设施,以减少水毁损失;
2.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
3.加强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沥青(水泥)路面逐步推广和发展机械化养护。
第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1.保养: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洁、疏通边沟、平整路面(肩)、桥涵等构造物的维护,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小修: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
第二章 路 基
第七条 路基养护应通过对公路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其作业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加固路肩及边坡;
2.疏通、改善排水设施;
3.维护、修理防护构造物;
4.清除塌方、积雪,处理塌陷,检查险情,防治水毁;
5.观察和预防、处理翻浆等小型病害。
第八条 路基养护工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各部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损坏变形,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2.路肩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等病害,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接茬平顺;
3.边坡稳定、坚固,坡度符合规定;
4.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杂物,纵坡符合要求,排水畅通,进出口维护完好,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内无积水;
5.挡土墙、护坡等构造物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泄水孔无堵塞;
6.做好水毁、坍方等自然灾害的防治和抢修,尽力缩短阻车时间。
第九条 路肩养护
1.路肩应保持适当的横坡,硬路肩横坡与同类型路面横坡相同;土路肩或草皮路肩的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以利于排水。当土路肩横坡过大时,用良好的砂性土填补并压实,横坡过小时应铲削整修至规定坡度;
2.路肩应经常保持平整坚实、无高草。对车辙、坑槽、与路面产生错台以及堆积物形成的高路肩,必须及时整修或清除;对积水和淤泥及时排出和清除,并用与原路肩相同的土填平压实,硬路肩参照同类型路面的治理方法处理;
3.路肩上严禁种植农作物和堆放任何杂物,桥头和平曲线内侧、陡坡路段不得堆料,备料台应设置在公路路肩以外;
4.为减少路肩养护工作量,对路面过窄或交通量较大的路线,应尽量利用当地砂石或矿渣等材料,对路肩有计划地加固、硬化。
5.路基边缘被流水冲缺、牲畜踩踏、车轮碾压造成松动、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 边坡养护
1.经常观察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有危岩、浮石等应及时处理、清除,避免危及行车、行人安全和堵塞边沟,影响排水;
2.土路堑边坡出现冲沟时,应及时用适宜的材料填塞捣实。如出现潜流涌水,可开沟隔断水源,将水引至路基以外;
3.填土路堤边坡因雨水冲刷,易形成冲沟和缺口,应及时用粘结性良好的土修补拍实;
4.沿溪路段路堤边坡冲刷较严重、堤脚易被掏空时,可采取抛石防护、石笼防护、护坡、挡墙等方式进行加固。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
1.排水设施应经常保持畅通,做到汛前检查和雨中、雨后巡查,如有冲刷、淤塞和损坏,应及时疏通、修理和加固;
2.保持边沟畅通,及时清除淤塞和杂物,满足排水需要。当边沟纵坡不能满足排水需要时,应予调整,不能使水积聚在边沟内,影响路基稳定。
第十二条 挡土墙
1.挡土墙应经常检查有无损坏,发现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或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周围地基错台、空隙等病害,并查明原因,观察其发展情况,采取相应的修理、加固等措施;
2.挡土墙发生裂缝、断裂,并且已经停止发展,可将缝隙凿毛,清理碎渣和杂物,然后用水泥砂浆填塞;
3.挡土墙发生倾斜、鼓肚、滑动、下沉及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可靠的技术方案后采取加固措施;
4.挡土墙的泄水孔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如无法疏通,应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以防墙后积水,引起土压力增加或冻胀危及其安全。
5.挡土墙表面出现风化剥落时,应将风化表层凿除,喷涂水泥砂浆保护层。当风化剥落严重时,应将风化部分拆除重建。
第十三条 软基处理
将病害处路堤下软土全部挖出,换填强度较高、渗透性较好的砂砾石、碎石,并压实。
第十四条 路基翻浆
1.路基翻浆一般表现为弹簧(弹软)、裂缝、冒泥浆等现象,对翻浆路段的病害范围、一般发生时间、当地当时的气候变化、病害表面特征、路面结构、平时的养护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2.对于易发生翻浆的路段,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做好排水工作,保持路肩平整,边沟畅通,防止地表水渗入路基;冬季应及时清理积雪,防止冻融时软化路基引起翻浆;
3.当路面经常出现潮湿斑点,发生龟裂、鼓包、车辙等现象时,表明路基已发软,翻浆已开始,应采取及时修补路面坑槽和路肩坑洼、在路肩上开挖横沟等养护措施,及时排除表面积水,防止翻浆加重;
4.翻浆严重路段应将翻浆部分软土全部挖除,填入水稳定性较好的砂砾料并压实,然后重铺路面。
第三章 路 面
第十五条 路面养护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尤其在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以确保行车安全;
2. 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完好,横坡顺适,路面不积水,具有足够的平整度、强度和抗滑性能;
3.及时、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理,防止路面松散、裂缝、坑槽和拥包等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确保路面安全、舒适的行驶性能和耐久性;
4.对路面出现的初期病害和局部损坏,应查明原因,选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材料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及时进行修复;
5.若路面破损较严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养护维修对策。
第十六条 路面养护应重视路面排水,路面排水设施应加强养护维修,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路面应保持横坡适度,以利排水。
第十七条 各种路面养护通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碎、砾石(粗集料)
(1)洁净无杂质,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用料如含有泥土杂质应予冲洗,含泥量不大于3%;
(2)压碎值不大于30%,严禁使用已风化的石料;
(3)采用形状接近立方体且多棱角的颗粒,扁平细长的颗粒含量不超过20%;
(4)碎、砾石的粒径规格及级配应符合现行有关公路路面施工规范的规定。
2.砂(细集料):坚硬、洁净、无杂质,含泥量不大于5%;
3.土:一般要求不含腐殖质,采用粘性较好的粘土;
4.水:清洁,不含杂物、油污以及未被污染的水。
5.工业废渣(含矿渣、粉煤灰、石灰渣、煤渣、石渣等):可直接作为砂石路面或基层的集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沥青路面
1.沥青路面应加强经常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局部的轻微的初始破损必须及时进行修理。通常把清扫保洁和处理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作为保养作业;把修补坑槽、沉陷和处理波浪、啃边等病害作为小修作业;
2.沥青路面的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线形顺直、路容整洁、排水良好;加强巡路检查,掌握路面情况,随时排除有损路面的不利因素,发现路面初期病害,应及早修理;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季节性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春秋季做好路面裂缝的灌、封修理,并及时快速修补坑槽、松散和翻浆等病害;夏季应抓住高温期处理泛油、铲除拥包、波浪;冬季做好病害防治,做好防雪、防冰、防滑、疏阻、抢险及养路材料采备工作;
4.路面有关病害的防治措施参照《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的基本要求是做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通过经常性的巡查,及早发现病害,查明原因,采取适当维修措施,保持路面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2.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和污物。如有个别小石块应随时扫除,以免因车辆碾压而破坏路表。在与其他不同种类路面连接处或平交道口,更应勤加清扫;
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保养重点在接缝处,应经常填充或铲除多余的填缝料,保持接缝完好,表面平顺,行车平稳;
4.当路面表面出现局部性龟裂、剥落、磨光等破损时,可在路面板表面凿除破损到一定深度,而后在上面作薄层表面处治;
5.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类病害的养护对策参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砂石路面
1.砂石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发生高低不平,应铲去凸出部分,并用同样的粒料补平低凹部分,碾压密实,使与原路面保持一致;
(2)局部路面被全部磨损,应清除磨损部分,重铺路面;
(3)路面因行车碾压而减薄,应加铺路面料;
2.路面上发生坑槽和车辙后,为避免积水和扩大损坏范围,应按破坏面积大小和深浅程度采用与原路面料相同的材料及时修补;
3.路面出现松散时,应将松动的材料扫集堆起,然后整平路面表层,洒水润湿,重铺路面料;
4. 路面出现波浪时,利用雨后或晴天洒水,用镐将高凸部分刮松、刮去,凹陷处拉毛整平,刮出的粒料如粘性不足,可增加适当粘土或筛去过多细料增加适量粗料铺平,及时碾压密实;
5.路面翻浆时,可在路肩上每隔5米开挖横沟或加大加深边沟以利排水,同时挖出翻浆土重铺路面。
第四章 桥 梁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必须加强对现有桥梁构造物的养护、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状况检查;
2.桥梁构造物的安全防护;
3.桥梁构造物的日常保养、维修与加固。
第二十三条 桥梁养护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如有构件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洪水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碎边。桥头有无跳车;
2.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
4.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联结件有无松动、局部破损;
5.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和引道护柱(栏)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6.翼墙(侧墙、耳墙)有无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7.锥坡、护坡有无局部塌陷。
第五章 涵洞及过水路面
第二十五条 涵洞养护的要求:涵顶保持平整,不跳车。水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畅地通过涵洞,排到适当的地点,保证涵洞、涵身、涵底、进出水口、急流槽、护坡和填土的完好、清洁、不漏水。
第二十六条 涵洞应定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涵洞的位置是否恰当、孔径是否足够,洞内有无淤塞、冲刷;
2.涵洞有无开裂,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八字墙是否完整;
3.进水口是否堵塞,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
4.涵洞内有无积水、积雪,洞身有无冻裂。
第二十七条 涵底和涵墙出现渗漏水,对涵洞本身和路基的危害都很大,应查明原因,分别采取下列方法处治。
1.疏通水道,使洞口铺砌与上下游水槽坡道平齐顺适;
2.保持涵底底面平顺,并有适当纵坡;
3.用水泥砂浆铺底和涵墙勾缝。
第二十八条 洞口和洞内如有积雪应尽快清除至路基边沟以外。
第二十九条 过水路面在行车和洪水作用下易遭破坏,应特别重视经常养护,应达到下列要求:
1.及时清除淤泥和漂浮杂物,经常保持路面整洁顺适;
2.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冰层,并铺洒防滑材料。
第三十条 各类桥涵、构造物出现重大结构问题,应记录在案,及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章 沿线设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沿线设施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标志,应巡回检查与定期检查,经常保持完整、齐全和处于良好状态。对损坏、变形和油漆脱落、退色的设施,应采取养护与修理相结合的措施,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部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示警桩、警示牌、防撞墩和道口标柱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交通标志主要包括: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
第七章 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路的正常交通,建立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针对当地的水文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害能力,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对水毁、冰封、雪阻易发路段,应事先储备必要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一旦发生毁阻,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或减轻洪水对公路的危害,在雨季洪水来临之前应进行下列水毁预防工作:
1.检查清理公路防排水系统;
2.检查公路上下边坡和路基的稳定性;
3.修缮、加固、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构造物。
第三十六条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公路状况因地制宜地做好冬季农村公路的防滑、扫雪、除冰工作,制定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抢修预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积冰,对发生河水漫路造成路面积冰的路段应加强冬季养护,重点防范。路面一旦出现积冰应采取除冰防滑措施;
2.根据路况在每年易积雪路段提前备足防滑料。
第三十七条 遭遇小型水(雪)毁,应尽快排除。
第三十八条 遭遇小型以上水(雪)毁,公路严重损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立警告及禁行标志,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抢险保通。
第三十九条 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当做到快速反应,准备充分,组织有力,处置得当,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1.对各类公路突发事件应建立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体系领导体系;应急抢险队伍;人、材、物及资金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抢险工程措施等;
3.应对公路重要设施建立灾害预警体系,以切实掌握公路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使用状态,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达到公路设施隐患治早、治小的目标;
4.当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发生因自然人或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影响交通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灾害扩大,做好灾后工程修复工作。
第八章 平面交叉
第四十条 路线交叉范围内,应保持设施良好、排水畅通、通视良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 路线交叉范围内属于公路的桥涵等构造物、路基、路面和防撞设施、隔离设施等,应加强检查,发现病害及时维修加固。
第四十二条 路线交叉处的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示警标志、立面标志、标线及各种安全保障工程设施,应齐全、良好、清晰、醒目。
第九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以维护生态、降低污染、保护沿线环境为目标,对施工 与营运期产生的污染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保护生态资源。
第十章 公路养护与作业安全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实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加强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
第四十五条 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及高路堤、陡边坡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