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302 文种:
发布机构: 天祝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26 成文日期: 2015-06-05
信息名称: 天祝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天祝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和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罚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我县境内通达、通畅、政府“罩面子”工程。

  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交申请开工报告和有关试验报告后方可开工。未提交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条,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合同购置建筑材料或购置的建筑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重新购置建筑材料。如发现水泥用量达不到试验配合比要求,每发现一次处以3000元罚款,并返工处理。

  第三条,没有按相应要求配备施工机具的施工单位,每缺少一台机具处以1000元罚款,并配置相应施工机具。

  第四条,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项目驻地管理要规范,制度齐全、标志醒目,砂、石料、水泥要按要求堆放,标注产地,对管理混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如离开施工现场一天以上,必须经交通运输局现场管理人员批准,否则每离岗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交通运输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质量问题通知书及工作联系单,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拒不执行或拒不签字,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七条,在施工期间破坏原始测设标志、擅自更改设计,造成质量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路基、路面宽度及厚度边坡、边沟尺寸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各施工工序不经阶段性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九条,砼振捣不密实产生孔洞、蜂窝现象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第十条,砼切缝、拉毛等不及时造成裂缝或观感缺陷的,发现一处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砼面层施工中造成砼板断裂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每公里断裂板数不得大于15块,否则每超过一块处以500元罚款,并进行返工维修。

  第十二条,砼面层施工中必须采用草帘覆盖养生法,及时洒水养生到7天后方可撤去覆盖物,继续洒水养护到28天龄期后结束养护。不按上述方法养生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砼面层在钻芯取样时厚度、强度、密实度平均值若有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直接扣除总工程款的5%。

  第十四条,不按《农村公路混凝土路面施工工艺流程》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路肩碾压达不到压实度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返工处理。

  第十六条,防护及涵洞等排水设施平整度、几何尺寸及砂浆(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返工处理。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无安全指示标志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各种报表不按交通运输局要求上报或上报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编制的工序检查资料,必须按实际测量数据填写,如发现以虚假数字填报内业资料或资料不完善的,每发现一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试验报告,每缺少一份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各项工程质量评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评定得分≥90分为优良;<90分,≥75分为合格;<75分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处以施工单位承包项目总造价10%罚款;被经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要求整改的工程项目处以施工单位承包项目总造价5%罚款;并对该工程进行整改,若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单位以后不得参与建设我县公路建设项目,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同时终止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综合评分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奖励3万元;被评为市级优良工程奖励2万元;被评为县级优良工程奖励1万元。

  第二十四条,工程管理人员(包路干部)的奖惩从属工程奖惩,被县局或市局评为、优良工程、全县(市)精品工程、典型示范工程、样板工程、亮点工程的,按工程奖励金额的5%奖励工程管理人员(包路干部);被上级通报或历次验收不合格(包括督查、分项工程)的,每次按工程处罚金额的5%处罚工程管理人员(包路干部)。

  第二十五条,罚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作为奖励资金,对质量优秀者或对工程管理人员(包路干部)进行奖励。

  第二十第六条,此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从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