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1474 文种: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文号: 天环罚〔2018〕005号
发布日期: 2018-05-23 成文日期: 2018-05-09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祝藏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恒发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206235611281940

  地址:天祝宽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英

  我局于2018年5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堆放的原煤未设置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告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天祝支行营业室

  户 名: 天祝藏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271350010400057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祝县人民政府或者武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天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