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858 文种:
发布机构: 天祝县工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3-06 成文日期:
信息名称: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细则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管理,规范示范平台考核,提高示范平台的服务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和《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示范平台考核,是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已认定省级示范平台建设情况、运行发展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按照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工信委负责。采取示范平台自评、市州工信委考核、省工信委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3月初由示范平台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所属地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统一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3月30日前报省工信委。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示范平台考核包括示范平台建设情况、运营发展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

  第六条考核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服务需求响应(30分)

  1、搭建与中小微企业沟通交流渠道(5分)。建立多种渠道与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的服务需求。具备服务热线电话、网站、APP、微信、邮箱、QQ、服务窗口等沟通渠道,每建立一种渠道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2、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实际服务需求(5分)。梳理中小微企业服务诉求,了解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和目标,并及时做出回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每开展一次服务对接活动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3、为中小微企业制定服务方案(5分)。服务方案制定要切合实际、内容完整、全面、有针对性、体现个性化需求、服务响应及时,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4、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10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服务,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25%以上,得5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上、25%以下,得3分;低收费服务企业数量占到服务企业总数的10%以下,不得分。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成立两年内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每服务1家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5、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时间实行“五公开”(5分)。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服务执行(10分)

  6、有合理的服务人员和专家团队(5分)。积极与省枢纽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进行资源共享,开展协同服务,得2分;有服务专家库,能组织专家开展各项服务,得1分;服务人员数量达标、结构合理,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7、有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5分)。有基本的服务场地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活动得3分;有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质量管控(25分)

  8、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服务成本支出规范合理(5分)。财务管理依法依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得3分;服务支出与开展的服务活动等相匹配,费用核算规范,得2分。本项满分为5分。

  9、建立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包括:主要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投诉处理机制、人员激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鼓励建立规范有序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管控的各项要求,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推动服务监督和效果反馈。每满足一项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10、线上服务日志填报(10分)。严格按照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并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完成线上服务日志填报,得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1、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做好服务档案及经营总结(5分)。能够根据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得2分;服务台账清晰、资料保存完整、经验总结报送及时,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四)服务成效(35分)

  12、服务中小微企业户数(指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数为50户,基础分为5分。比上一年服务企业户数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服务企业户数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3、服务用户满意度。基数为80%,基础分为5分。用户满意度比上一年度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4、服务收入情况。基数为上一年度服务收入,基础分为5分。收入比上一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得0分;每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5、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5分)。受到一次市级表彰的,得1分;一次省级表彰得2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得3分,本项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基础资源(25分)

  1、硬件设施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可利用的厂房、车间面积,是反映创业创新基地空间的规模指数。

  评分标准:现有厂房车间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得1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2、基础配套设施是指创业创新基地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反映创业创新基地所能提供的资源支持能力。

  评分标准:基础配套设施较完善,能够提供基本服务得2分,提供产品展示、公共食堂、公共宿舍等设施,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基地管理(15分)

  3、服务资源是指为创业创新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评分标准:创业创新基地与各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每签订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4、管理团队考核指标。

  管理团队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是指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团队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与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的比率。

  评分标准:达到60%及以上得3分,小于60%不得分。

  创业辅导师占管理团队比重是指创业创新基地所拥有创业辅导师证书的人员数量与管理团队人数的比率。

  评分标准:达到10%以上得2分,小于10%不得分。

  5、基地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评分标准:创业创新基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公开的服务收费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以保证基地持续健康稳定运营,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功能(20分)

  6、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功能。

  (1)政务代理服务反映基地为企业提供的简化政务办理手续的相关服务。

  评分标准:每年为30%的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得2分,为50%以上的入孵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得3分。本项满分为3分。

  (2)各类培训服务是创业创新基地基本的服务功能。

  评分标准:为入孵企业提供一次培训服务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信息服务反映向入孵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政策、技术、市场等基本信息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4)技术创新服务主要是提供产学研合作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交流与技术信息传递服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应用等。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5)管理创新指创业创新基地通过自身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入孵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6)服务创新是指创业创新基地为入孵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式”服务,举办银企对接、上市培育等服务等活动。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7)其他服务指创业创新基地根据自身特点提供的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特色服务得2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四)运营效果(35分)

  7、入孵企业数:指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企业数目,企业数目的多少反映基地对于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集聚能力和服务能力。

  评分标准:入孵企业大于30家,得5分,小于30家,不得分,入孵企业每增加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8、出孵企业数:指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已经具有了独立生存发展能力而由创业创新基地内迁出另寻区域发展。

  评价标准:每出孵一户企业得1分,本项总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出孵企业不得分。

  9、厂房利用率:指出租厂房面积占全部厂房面积的比率。利用高说明创业创新基地的吸引力大,如果低则会导致创业创新基地内企业的流动性过低。

  评分标准:基础利用率达到60%,得5分,小于60%不得分,基础利用率每高出10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0、入孵企业满意度测评。通过问卷调查,创业创新基地内企业对创业创新基地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评分标准:满意度到达80%以上得5分,小于80%不得分,满意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得0.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五)经济效益指标(5分)

  11、创业创新基地内入孵企业总营业收入的评分标准: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得3分,小于25%大于或等于20%得2分,小于2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3分。

  12、利税总额的评分标准: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得2分,小于15%大于或等于10%得1分,小于1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A)、整改(B)、不合格(C)。

  总分得85分以上的示范平台为合格(A)。总分得65-84分的示范平台为整改(B);总分得65分(不含)以下的示范平台为不合格(C)。

  第八条 示范平台考核。年度考核为A的,可按《办法》规定给予扶持;年度考核为B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B的撤销其“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年度考核为C的,撤销其“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撤销称号的平台,市州工信委负责收回授牌。

  第九条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市(州)工信委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1)。

  2、示范平台填写《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表》(附件2)。

  3、创业创新基地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考核表》(附件3)。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示范平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向省工信委提出复核申请。省工信委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平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平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