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县城和其他建制乡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县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不设限制,县外生源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自愿在我县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户口落户。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县城落户。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二)对引进和自愿来我县工作的专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落实工作单位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城镇落户;
(三)我县引进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高级技工或技师、特殊技能人才、获得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农民工、做出突出贡献且受到县(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依据本人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县落户;
第五条 投资、经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县城落户。
(一)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县城镇落户;
(二)凡在我县从事种植、养殖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准予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县城镇落户;
(三)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准予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县城镇落户;
(四)有合法稳定收入或者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其在我县城镇落户;
第六条 鼓励失地农村居民等农业转移人口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业人口,以及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集体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对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允许在社区所在地落户;
(三)鼓励从事现代农业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注册登记地设立集体户;
(四)允许园区入驻企业设立集体户。
第七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八条 对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无条件落户。
第九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第十条 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全面开始居住登记,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被赡养或抚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其赡养或抚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准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对迁入城镇居住的人口,在就业、入学、入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此前有关户籍业务办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