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安内外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全力推进甘肃公安大数据战略,建立“常态化、动态化、实时化”的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机制,实现全省公安信息资源“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全面提升大数据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需求引领、实用优先、服务实战”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支持,拓展与政府部门、大型社会单位间信息共享渠道,整合公安内外部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全面、鲜活、准确的大数据资源池,形成以公安大数据为引领,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警务工作格局。
1.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进一步破除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壁垒,拓展与政府、企业等外部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渠道,全面推进全省各类数据资源的高度聚合。
2.坚持“全字段为原则、选字段为例外”,有条件获取目标单位全字段数据的要全力获取,确因对方政策限制的至少应获取关于人员实名信息和动态轨迹方面的数据,确保外部整合的数据资源能够为实战提供支撑。
3.坚持“实时采集为原则、定期拷贝为补充”,对更新频率高、实战价值大的数据资源建立实时传输通道进行实时共享,不具备联网条件的或更新频率过低无实时采集必要的,可采用定期从相关单位拷贝获取,与目标单位建立定期共享制度,利用可移动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的方法由人工将所需数据定期从目标单位获取上报。
4.坚持“上级整合为原则、下级整合为补充”,对纳入省厅整合范围的数据资源,市(州)公安局不再对接整合;数据库部署在市级的信息化系统而省厅尚未整合的,由市(州)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接整合工作;各县(区)自建的信息化系统、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采集录入的数据资源和各社会服务行业场所存储在本辖区的数据资源由各县(区)公安局开展对接整合工作。
5.坚持“对表整合为原则、主动收集为补充”,全省公安机关在内外部数据资源采集整合过程中,要以方案中的附表为准,但不能仅限于列表中已梳理安排的任务,各单位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对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列入附表内容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种类和采集任务要积极作为、主动收集、全力整合。
6.坚持“数据汇聚为原则、本地存储为补充”,按照全省统一汇聚、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将本地本警种整合的各类数据资源统一上传省厅大数据平台,构建全面、鲜活、准确的全省大数据资源池。
二、数据接入方式
各单位获取的社会数据资源,主要采取实时采集和定期拷贝两种形式。一是省级单位社会数据资源,主要采用专线方式进行实时传输,通过省厅安全边界平台将数据传入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再汇聚至大数据治理平台。在不具备专线的条件下,可暂时以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定期拷贝,拷贝数据直接汇入大数据治理平台,拷贝周期参考数据更新周期和具体情况确定。二是市(州)获取的社会数据资源,对已建成安全边界平台的,主要采用专线方式进行实时传输,通过市(州)公安局安全边界平台传入省厅临时库,再以数据库对接方式汇聚至省厅大数据治理平台。在不具备专线和安全边界平台的条件下,可暂时以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定期拷贝,拷贝数据先传入省厅临时库,再以数据库对接方式汇聚至省厅大数据治理平台,拷贝周期参考数据更新周期和具体情况确定。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数据资源整合任务全面部署、对接协调阶段(2018年4月12日起至5月30日)
1.全警动员,全面部署数据资源整合工作。
各单位需整合的数据资源包括:各单位在公安网、公安网网内VPN专网、互联网等网络区域中建设、使用、运维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中的全部数据资源,以及通过行政管理、服务采购等途径收集、汇聚的社会数据资源。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安内部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特指承载或反映警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动态的业务信息,体现人员、案事件、物品、地址、场所、组织、虚拟身份等具有标识性、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和呈现人员活动变化和物品流动等相关痕迹信息、状态信息和研判结果信息。
2.明确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协调对接。
各单位要结合《省厅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参考目录》、《省厅互联网数据资源整合参考目录》、《各市(州)社会服务数据资源整合参考目录》《各市(州)互联网数据资源整合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3、4、5),主动上门调研落实数据资源,全面了解外部单位掌握的数据资源种类、字段、数量以及更新频率,与外部单位协商整合事宜,做好获取对方数据资源的准备。
在与外部单位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时,可参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模板》(附件6),签订信息共享协议,明确双方信息共享内容,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对接协调调研报告和甘肃公安社会资源梳理表(附件7)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省厅科技信通处。
(二)第二阶段:检查核对、研究确定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清单及整合方式工作阶段(2018年7月15日以前完成)。
省厅全面汇集各单位对接协调情况后,由科技信通处牵头研究对标,并根据工作需要赴各单位实地查看系统建设和调阅相关文档资料以确认社会数据资源整合任务内容。科技信通处负责按照“数据整合为主、服务接口为辅”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任务清单下发各地开展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三)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数据资源全面整合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阶段(2018年9月底以前完成)。
1.公安内部数据资源整合工作
对公安网内建库的省级数据资源,由厅属相关单位指定专人配合,在2018年7月30日前汇聚整合至大数据治理平台;对专网上的数据资源,在8月30日前汇聚整合至大数据治理平台;对加密网数据和部级数据资源,在9月30日前整合至大数据治理平台。
2.社会数据资源整合工作
对已签订共享协议的外部单位,在7月30日前完成信息共享工作;对尚未签订共享协议的政务数据资源在8月31日前完成信息共享工作;对社会数据资源和互联网数据资源在9月30日前完成信息共享工作。
3.科技信通处负责组织数据资源质量的全面检查,对业务部门提供数据更新不及时、信息缺失或者信息主体状态与现实不符合、关键信息字段有为空、虚假等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单位按照通报内容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全面提升数据质量。
(四)第四阶段:全面总结,建立常态化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机制,促进警务流程再造和体制机制创新。(2018年11月底以前完成)
对全省公安内外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完成情况和数据整合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常态化机制。积极推动我省畅通大数据服务基层渠道专项工作,将省厅的大数据服务能力直通基层科所队,促进大数据与基层业务创新紧密结合,逐步把向上汇聚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向下精准推送、满足基层民警工作需求的数据服务,解决大数据“接地气”问题,起到“滴灌”效果。省厅将根据各单位完成情况和整合成效与大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权限分配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完成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任务,成立全省公安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白瑞庆任组长,厅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冯毅任副组长,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通处,负责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整体工作的统筹实施和公安内部数据资源的整合汇聚。反恐办(反恐总队)负责组织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服务类数据资源整合汇聚协调工作,科信处负责技术方面的具体实施。警令部负责工作成效考核,督察总队负责任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一把手要充分认识数据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周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全面开展各项采集整合工作。并按照本地工作进度计划,安排专人到省厅大数据中心配合完成本地内外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二)严密实施,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各单位实行区域性整合,避免因跨地域采集、整合造成重复劳动。对部分变更较快的社会信息,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到信息的实时或定期更新,确保各类信息完整、规范、鲜活。对基础数据采集中存在虚假信息和重复信息的行为,省厅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各单位在信息采集引进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对信息,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强化安全保密管理,严防数据外泄等失泄密事件发生;要严格数据使用权限管理,严禁将所采集数据用于非执法办案等环节,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联动推进,积极消除部门壁垒。公安内外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单位、部门的职能优势,主动上门联系,寻求业务联动和工作配合,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力争相关部门长期稳定地为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数据。
(五)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省厅将采取任务追踪督查、定期通报、考核奖惩等方式,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根据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定期向厅党委汇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敷衍塞责、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开展,导致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将由督察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发现瞒报、虚报现象,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仍不改进或未完成任务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向厅党委做出检查。
(四)高位推动,建立合作共赢长效机制。公安机关在引进各单位、部门信息数据的同时,也可利用自身的部分资源按照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相关规定为公共服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服务。要力争以政府名义牵头推进工作开展,通过相关部门基于实名制的信息系统联网和互通应用,实现合作共赢,为各方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共享应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使大数据采集整合工作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