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公安机关督办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公发〔2017〕74号
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6号)精神和公安部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厅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督办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
督办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安部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督办工作,切实发挥督办手段在推动各项公安工作落实见效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督办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安督办工作是推动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做好督办工作对于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狠抓厅党委和上级机关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但同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部门警种重决策轻落实、重部署轻督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甘肃公安工作的升级发展。党的十九大已全面吹响了决战全面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号角,全省公安机关要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把抓落实作为一切工作的关键,把督办工作作为抓落实的有效手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厅党委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更高标准、更严作风、更大力度推动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见效。
二、突出督办工作重点
(一)上级部门和厅党委决策部署
1.党内法规、党中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指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3.全省公安局长会议精神和省厅其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4.厅党委会议、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省厅组织督查活动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上级领导和厅领导批办事项
1.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
2.厅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三、严格督办工作要求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重大决策部署
1.对上级机关决策部署,一般在收到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分解,形成任务落实方案。其中,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决策部署由厅警令部进行责任分解、督促办理,对涉及领域具体、业务指向明确的由厅属有关单位进行责任分解、督促办理。任务落实方案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经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2.责任分解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督办事项台账化管理、清单式推进,定期检查进展动态,逐项抓好贯彻落实。承办单位也要建立事项办理台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需报告原因。逾期未反馈也不说明的,视为未办理。
3.对省厅代拟的省委、省政府专项性工作部署文件,厅属承办单位在代拟文件时,应对落实责任同步进行分解,在文稿中一并明确,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印发。
(二)厅党委决策部署
1.对全省公安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和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由厅警令部制定任务分解表和责任书,逐项明确完成标准、时限要求和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并列入年度督办工作计划清单,开展常态化督办;各责任单位要制定任务完成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工作措施和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在时限要求内完成的,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2.对厅党委会议、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项会议决定事项,由厅警令部在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根据会议情况确定需要督促落实的具体事项和办理时限,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办理情况。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厅主要领导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未按时办结的原因、目前的办理进度、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同时抄送厅警令部。
3.对厅党委交办的部署事项,督察总队要及时立项督查,实地督查,并于督查任务结束后向厅党委提交书面报告。
(三)上级领导和厅领导批办事项
1.厅警令部作为领导批示的流转中枢,要健全领导批示台账,建立批办性批示、参阅性批示分类办理制度,及时转发承办单位办理,加强跟踪督办,确保落实到位。
2.各地、各部门作为领导批示的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批示办理台账,按时限要求办理反馈,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原因,上报当前工作进度、下步工作计划。
3.对厅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督察总队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实地督查,并于督查任务结束后向厅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厅警令部负责接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向警令部报送办理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并会同厅警令部做好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
四、构建大督办工作格局
1.建立健全厅党委领导、警令部牵头抓总、厅属各单位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公安督办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工作合力。省厅成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对厅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厅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对分管领域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牵头进行督促检查;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市州公安局局长任成员,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负第一责任。
2.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令督查、专项督查、考核评价、监督问责4个办公室。其中,政令督查办公室设在厅警令部,具体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厅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省、部、厅重要领导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转办和督办。专项督查办公室设在厅警务督察处,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厅党委的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领导批办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厅绩效考核办,会同厅政治部负责督查落实结果的考核运用。监督问责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会同机关纪委对落实不力事项的责任倒查追究,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3.厅属各单位、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厅党委决策部署,省、部、厅领导批办事项的承办落实,并牵头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重点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
五、健全完善督办工作机制
1.加强统筹安排。经厅党委批准,厅警令部会同厅属各单位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实行督促检查事项审批、报备,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厅属各单位需以省厅名义开展的年度重点督促检查事项,一般在每年年初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后报送厅警令部,经汇总报厅党委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需要以省厅名义临时开展的重点督促检查事项,须报经厅长或常务副厅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厅警令部报备。厅属各单位依据职责任务自行组织开展的督促检查事项,要提前向分管厅领导报告计划和方案,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督促检查情况。
2.加强跟踪督办。厅警务督察处要会同厅属有关单位,及时对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批办事项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通过深入实地查看、明察暗访、分析研判,对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复核,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3.加强督促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牵头督查单位要及时向被督查地区部门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需要立行立改的,要督促即行即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时限、盯住不放、加强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各地、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督查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整改落实上动真格、求实效,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4.加强报告反馈。对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厅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批办事项,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警令部定期进行通报。对省、部、厅年度重点工作和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分阶段总结报告;对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要按时报送;对重大案事件和其他重要工作任务,要坚持“即时即报”和“事毕即报”。报告要讲真话、说实情,既讲成绩又讲问题;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厅警令部和厅属有关单位要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对不符合标准的督办落实情况报告,及时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对多次退回仍不达标准的督办事项,及时向厅党委专题报告。
5.加强情况通报。经厅党委批准,各牵头督查单位对督查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指名道姓点出问题,推动整改、促进工作。
六、强化督办结果运用
1.纳入绩效考评。厅绩效考核办、厅政治部要将督查事项办理质效纳入考评内容,对工作落实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年度督办事项办结率低于70%或按期反馈率低于90%的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办结率低于60%或按期反馈率低于80%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委作出说明。
2.强化责任追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不落实或者执行偏差问题,将责成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对问题突出、落实不力的市州公安局和厅属单位,厅党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厅党委、驻厅纪检组、机关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