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和“1+17”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精准扶贫讲话的精神,围绕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安排部署,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工作要求,对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的深山区、林缘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的农村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通过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和统筹推进,切实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搞“运动式”搬迁。
2.积极稳妥,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执行当地宅基地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因建房致贫返贫。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禀赋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非农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科学编制规划,因地制宜选择安置方式。
4.精准识别,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兼顾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机制,拓宽筹融资渠道,力争实现自然村社整体迁出。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模17.39万户73.14万人,其中建档立卡户11.96万户50万人,与建档立卡户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5.43万户23.14万人,5年建设任务力争3年全部下达投资计划,到2020年50万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和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群众;保障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搬迁需要。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群众是否实施搬迁,由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对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以及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等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二)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和灵活两种方式,妥善安置。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产业园区安置、依托重大工程和国有农(林)场等建基地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灵活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搬迁群众继续耕种原有土地的,集中安置区选择原则上与农户原有耕地距离适中,尽可能不影响生产。
1.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因地制宜确定安置区规模,大型安置点按规定在选址前进行水土资源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3.依托小城镇或产业园区集中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小城镇或产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且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
4.依托重大工程和国有农(林)场等建基地安置。依托水利、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国有农(林)场闲置土地建基地集中安置。
5.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居住在周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安置。
6.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措施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7.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外出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搬迁。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内安置,行政区内水土资源难以承载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跨行政区安置。
三、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任务
1.住房建设。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住房建设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原则,中央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设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具体控制标准: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城镇购房安置的,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住房设计要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坚决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搞形象工程。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2.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安置区实际,规划建设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安置区周边同步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旧宅基地复垦和迁出区生态恢复。搬迁群众须在搬迁后一年内交还原有宅基地推进复垦,并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确保迁出区生态恢复。
(二)资金筹措。“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搬迁所需投资,通过中央预算内补助、争取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贷款及自筹解决。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其他群众所需建房资金,通过协调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贷款、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和自筹解决。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三)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按照县级融资平台与县级政府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归集偿还。购买服务资金从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获得的纯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县级政府可统筹整合的各类资金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筹集。
(四)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资金按国家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差异化补助,其中甘南州和天祝县按照人均1万元补助,其他地区按照人均8000元补助;地方政府债券按照人均9740元分配;专项建设基金按照人均5000元分配。上述三项资金省级按人均进行分配后,甘南州和天祝县人均达到2.47万元,其他地区人均达到2.27万元。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按人均3.5万元控制。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补助,采取按人均或按户均补助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由县级统筹使用,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定并公告本区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群众人均给予5000元省级建房补助,落实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户均10万元10年期低息贷款。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在原有农户自愿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基本口粮田等耕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完成占补平衡。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州倾斜。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
(二)财政和投资政策。加强资金统筹,落实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预先调度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再滚动偿还。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户发放的低成本长期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给予10%的贴息。争取专项建设基金和发行省级政府债券用于省级融资平台资本金注入,专项建设基金采取分批方式注入省级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给予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群众建房补助。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扶持。
(三)金融政策。省政府金融办协调国开行甘肃分行、农发行甘肃分行加大支持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及时落实长期低息信贷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期限2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对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给予期限1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利率标准与建档立卡户一致。落实贷款3—5年宽限期,期间只付息不还本。
(四)其他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对进入城镇、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自愿办理城市户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按规定享受子女上学、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优惠政策。对依托产业园区安置的搬迁群众,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易地扶贫搬迁户接受学前教育的子女免除(补助)保教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杂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免除学费;落实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就读省内高职院校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加大安置区卫生室建设力度,提高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快安置区文化场所建设,提高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快建设安置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深入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和产业扶贫贷款入股。鼓励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易地扶贫搬迁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开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招投标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以成本价向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供应建筑材料,有效降低建房成本。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适当降低商品房价格,为搬迁群众提供安全经济适用的安置用房。新建楼房集中安置的,参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对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建档立卡搬迁户就近务工的企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和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可将被占用土地合理量化为村集体股权,让搬迁群众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五、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职责。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编制省级规划,研究跨省区和跨市州搬迁方案,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下达资金计划,开展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市州规划、年度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的编报,做好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计划转下、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插花安置管理办法,落实非建档立卡户长期低息贷款,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结合实际指导县级平台做好与省级融资平台的衔接工作,分类研究提出建档立卡搬迁户建房最低补助标准。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或对策。
乡镇政府要充分调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二)省直部门主要职责。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市州实施方案备案汇总、年度目标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提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州政府研究确定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验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做好地方政府债券与专项建设基金的衔接工作,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将融资平台承接的各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并对项目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建筑材料供给指导意见。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授权与省级融资平台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后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落实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资金;研究出台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金融支持政策,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指导省级融资平台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区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原则以及与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4342”脱贫责任体系,村、乡、县、市层层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靠实责任,确保搬迁人口数据及脱贫成效的精准性。农户和村级“4”方责任,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承诺搬迁;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3方在村级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村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乡级“3”方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3人在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县级“4”方责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4人在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市级“2”方责任,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上共同签字,对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的真实性和成效负责。
(二)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处理好迁出区与安置区、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发展粮食生产与培育富民多元产业、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其他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相衔接,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科学选择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要紧密衔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开展土地利用、村镇建设、产业开发、生态建设等工作。集中安置区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防洪安全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程建设要坚持保质量和抓进度并重,在保证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三)民主决策,强化监督。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保证群众对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群众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安置方式。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公示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加强对投融资主体的监管,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将搬迁项目住房面积是否合规纳入审计范围。鼓励有搬迁任务的市州开展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四)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省级融资平台,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注入资本金,撬动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整合投入力度,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等项目建设,为易地扶贫搬迁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五)公开公正,严格考核。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动态考核,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搬迁入住率等内容。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3322”验收责任体系。“3”一方面指村级验收三方责任,即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搬迁户3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另一方面指县乡两级验收3方责任,即项目所在乡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2”一方面指县级验收2方责任,即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在本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另一方面指市级验收2方责任,即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本市州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确保完成搬迁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全省统一考核依据。
邀请省市县非党政机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熟悉精准脱贫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人员进行第三方评估,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独立评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