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武威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当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及县、乡、村道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大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确保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按照《办法》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对营运车辆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安监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