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天有关单位:
《天祝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天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6〕22号),结合《天祝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天脱领发〔2018〕2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渠道不变,突出重点;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安排;坚持优化配置,精准使用;坚持集中发力,注重实效;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财政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央移民财力搬迁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财政整合资金。纳入整合范围的20项中央专项省级配套资金,包括“两州一县”扶贫专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标准化养殖和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等资金。
(三)市级财政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四)县级财政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口支援帮扶资金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市县脱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脱贫攻坚领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道路、桥涵建设、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土地整理开发、农村环境整治、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马铃薯、中藏药材、双低油菜、藜麦、高原无公害蔬菜、草食畜牧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点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增收致富产业培育;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村级互助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对农牧民增收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支持 “双业”、“精准扶贫”等专项贷款贴息;支持惠农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和惠农小额保险。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重点支持农村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救助事业等。
(七)就业扶贫补助。在贫困村设置乡村道路管护员、乡村保洁员、生态护林员、乡村养老服务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等公益性扶贫专岗。
(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项目规划、进行项目招投标、实施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九)其他支出。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整合资金的项目管理费不得预先提取,参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按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1%据实列支。
第七条 凡列入整合资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要组织县级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批复。
第八条 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局提供的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次提出整合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打破部门间的利益平衡,突出资金使用重点,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要优先考虑《天祝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确定的项目。
第十条 整合资金实行计划备案制管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后报资金整合相关部门备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全县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属于调整使用用途和科目的,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预拨制。工程类项目首次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工程量完成50%后再拨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预留3%的保证金,剩余资金一次性拨付;种养业项目首次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预留3%的保证金后,剩余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人到户的补助类项目按实际补助金额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项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后省市提前下达和县级预算安排的所有整合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整合计划(到人到户的补助资金除外),在下年3月底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年度,超过一个年度没有支出或资金下达后没有及时形成有效支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做到资金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监管到项目。
(一)项目选择。各乡镇、各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申报的主体。整合资金项目立项要实行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办法确定。各乡镇、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整合资金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考察论证,扶贫、发改部门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建设。扶贫、发改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行动要求和涉农资金整合相关规定,结合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年度项目安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整合资金。
(三)项目调整。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经县政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士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规划编制、资金使用、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以后安排项目和扶贫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档案和台账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整合资金项目,从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监管单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扶贫、财政、审计、督查办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管内容
(一)整合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法人、招标采购、公告公示、项目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整合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政策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管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整合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报账资料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归集报账材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单位负责人为整合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拨付、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整合资金项目的督察督办力度,已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催办督办,对不及时进行项目招投标,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不及时开工建设,或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支付率低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整改、如数追缴资金外,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4日印发的《天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政发〔2016〕3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