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827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天政发〔2018〕193号
发布日期: 2018-06-07 成文日期: 2018-06-04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64 

    

  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设立的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 

  (三)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及组织、指导、实施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四)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进行复查、抽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完成有关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经济效率原则。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效率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行为过程和执行业绩、效果的优劣。 

  科学规范原则。评价工作要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通用性、可比性,也应体现项目行业特点,要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合理方法。 

  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标准应当明确统一,程序应当依法透明公开,并接受评价对象和公众的监督。 

  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分析,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与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点是项目支出,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对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项目,另一类是一般项目,具体由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划分。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设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五)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判财政支出绩效的工具,是多方面、多层次指标及其标准共同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共性指标是所有项目都须采用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设置、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计信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以及综合效益等八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特点确定的若干指标,只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单位),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具体专业技术情况分析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所有指标的评价得分之和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占80分、个性指标占2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级。评价总得分与四级评价结果相对应(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成本与效益比较法、目标预定与结果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等,根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还可以采取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同类项目应当采用同种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以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书、组成评价小组、制订评价方案、收集基础数据、形成初步结论、报告、确认及反馈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申报。部门(单位)年初制定、报送部门预算时,对于项目支出,凡在本办法规定评价范围之内的,都必须明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确定评价项目。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情况,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以及政府对财政工作、特别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范围规定,确定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名单(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下达评价通知。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绩效评价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组成项目评价小组。重点评价项目一般由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也可由项目部门(单位)申请,得到县财政局同意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一般项目由项目部门(单位)组织。评价小组组成人员除组织单位人员之外,还应邀请有关院校、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拟定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价小组的人员构成、评价工作时间安排、确定本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评价方法以及需要项目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条件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收集基础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按照评价实施方案,采取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项目指标体系所有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核实基础数据。评价小组根据专业经验、逻辑关系等依据,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分析核实。经核实的数据资料还应反馈并取得项目部门(单位)认可。 

  第二十八条  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在核实数据的基础上,评价小组进行充分的分析讨论,并辅助以行业、专家问卷等定性分析,计算出全部指标的评价得分数据,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提交评价报告。在得出初步评价结论之后,评价小组应向组织单位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要求撰写,应当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恰当。 

  第三十条  确认评价结论。对重点项目评价小组提交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确认。部门(单位)组织的一般项目评价,应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反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确认之后,由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将评价确认结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部门(单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以下几方面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 

  (一)提请县财政部门作为确定该项目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跨年度项目,也可通过调整预算拨款进度甚至预算数额等手段进行奖惩; 

  (二)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参考; 

  (三)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工作的参考; 

  (四)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发改局,作为该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2.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级表 

    

  附件1 

  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100分) 

评分依据 

得分 

备注 

一、 共性指标(80分) 

(一)项目设定情况(6分) 

立项依据的充分性(2分) 

项目经过专家评定,符合国家、本地区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完全符合要求的得2分;符合本地区发展要求的得1分;立项依据不充分的不得分。) 

   

目标的明确性(2分) 

项目有明确要达到的预定目标。预定目标要具体、可衡量。(预定目标具体明确得2分;比较明确得1分;不能预计目标不得分。) 

   

项目的风险性(2分) 

分析项目运营中潜在的主要风险因素,揭示风险来源,判断风险程度,提出规避风险对策。(风险因素,风险来源,风险程度,风险对策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10分)  

组织管理机构保障(2分) 

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机构,机构中职责、权力范围划分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的得2分;机构、工作分工比较明确,责任基本到位的得1分;机构、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位的不得分。) 

   

组织管理制度保障(2分) 

项目应有整体的实施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管理制度,但未落实到位的得1分;无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技术、管理等人员保障(2分) 

有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人员。(符合项目专业人员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缺少某一方面人员扣0.5分,扣完为止。) 

   

进度、费用、质量协调控制措施保障(4分)  

制定项目进度、费用、质量协调控制措施。(符合并按规定措施执行的得4分;每发现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项目目标完成情况(30分) 

项目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5分)  

项目是否按规定执行了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得5分;每发现一笔支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项目目标完成的及时性(5分)  

项目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规定时间的得5分;超过计划时间的,除政策性或特殊原因外,应根据实际超过时间占计划完成时间的比例,按每相差5%的扣1分,扣完为止。) 

   

项目目标实现程度(10分,其中1分为有创新加分)  

项目实现计划目标或有创新。(项目达到计划规定的要求得9分,经权威机构确认项目有创新加1分;每缺少一个规定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项目验收的有效性(5分) 

由立项批复所定的权威机构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得5分;验收不符合立项批复要求的不得分。) 

   

使用满意度(5分) 

基层用户使用满意程度。可采用问卷、投票、网络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满意度≥95%5分;≥90%4分;≥80%3分;≥70%2分;≥60%1分;<60%不得分。) 

   

(四)会计信息质量评价指标(6分) 

信息的真实性(2分) 

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规范,账簿、凭证等真实反映支出。可参照审计结果具体执行。(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笔未如实反映支出的凭证扣0.5分,扣完为止。) 

   

信息的完整性(2分) 

项目投入、支出、资产等会计核算资料完整。可参照审计结果具体执行。(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笔会计资料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信息的及时性(2分) 

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记录,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等。(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笔不及时处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五)财务管理状况(4分) 

制度的健全性(2分) 

内部牵制、稽核、财务收支审批等制度的制定情况。(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2分) 

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全部按规定执行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六)资产配置与使用(8分) 

制度的健全性(2分)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购置设备、材料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2分) 

按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全部按规定执行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扣1分,扣完为止。) 

   

资产完整性 (2分)  

资产是否发生损毁、被盗等损失。(无损失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损失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固定资产利用率(2分)  

实际在用固定资产/全部固定资产×100%。(固定资产利用率≥95%2分;≥90%1.5分;≥80%1分;<80%不得分。) 

   

(七)资金使用情况(4分) 

支出的相符性(2分)  

项目实际支出与预算批准的用途是否相符、专款专用。(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专款专用的支出,发现一笔扣0.5分,扣完为止。) 

   

支出的合规性(2分)  

实际支出符合财经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发现一笔扣0.5分,扣完为止。) 

   

(八)综合效益(12分) 

经济效益(3分)  

项目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组或具有国家相关资质人员出具的评价报告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社会效益(3分)  

项目实施后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如对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生活水平等社会事业方面所作的各种贡献。(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组或具有国家相关资质人员出具的评价报告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生态环境效益(3分)  

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组或具有国家相关资质人员出具的评价报告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可持续性影响(3分)  

该项目对持续促进相关项目或应用能力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组或具有国家相关资质人员出具的评价报告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二、个性指标(20分) 

 

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是共性指标的进一步细化与分设(应根据共性指标的内容,结合评价项目的不同特点,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附件2 

  天祝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级表 

综合评价等分档次 

绩效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得分≥90 

优秀 

76分≤综合评价得分≤89 

良好 

60分≤综合评价得分≤75 

一般 

综合评价得分<60 

较差 

备注:综合评价满分是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