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1139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天政办发〔2018〕147号
发布日期: 2018-06-22 成文日期: 2018-06-19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天祝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天祝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武威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七)根据县政府安排,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参与政府或按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承办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八)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一)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业务用房、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并对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能源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炭开发、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煤炭企业机械化改造、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炭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四)负责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产业的行业管理,成品油分销体系和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的规划落实和竣工验收;

  (五)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县教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会同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督促各类学校实验室药剂的存储、使用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教学楼、公寓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餐厅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教育行业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在全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二)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物流、建材、冶金有色、化工、轻工等行业安全管理;负责100%醇基燃料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加强醇基燃料生产、使用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六)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所、队、室等公安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监督下级所、队、室等公安机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文明交通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四)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依据安全生产统计制度规定,负责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第十五条 县司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戒毒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人社厅制定的工伤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五)落实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人才引进计划,加强安全生产专业队伍建设;

  (十)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矿业权;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地质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五)严格落实县政府储备未出让土地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及环境保护部第16号令有关修改要求,切实加强尾矿库设施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装、使用;

  (二)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指导城市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商砼站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全县住建系统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培训、持证上岗;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人防部门直管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平战结合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客运车辆、旅游包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带—生命带”和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安全措施;

  (六)督促落实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八)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小水电、农村人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加强城市防洪安全调度管理,整治挤占排洪通道、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严防人为造成公共安全灾害;

  (六)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审查重点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七)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农牧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实施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水库水域渔船、渔业船员实施监督管理;

  (三)指导草原防火工作;负责农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农牧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县草原防火工作;

  (二)负责畜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饲料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商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拍卖、典当、融资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和成品油流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

  (四)依法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慈善、捐助等有人员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等建筑物和其他优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供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采用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及综合性运动会、航空体育飞行器、体育彩票发行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协调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二)负责全县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处置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信息的接报工作。

  第三十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和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医疗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加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承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生产领域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农机作业和维修安全监管,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整治活动;

  (四)负责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宾馆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三)依法指导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宾馆等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气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做好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九条 县地震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三)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做好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指导机动车维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超载违法行为,整治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督促汽车客运站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做好“安全带—生命带”工作,督促驾驶员落实“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

  (三)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督促落实旅游客车、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公安消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等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加强对宾馆、酒店、KTV、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据安全生产统计制度规定,负责对全县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第四十二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指导下级公安交警机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文明交通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安全生产统计制度规定,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第四十三条 县粮食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企业、粮食储存环节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分管流通企业安全检查,督促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 县金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严把园区内招商引资、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关,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停产整顿;

  (三)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先安全、后生产。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四)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综合性检查督查;

  (五)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园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国道两侧除外)户外广告、LED电子显示屏、霓虹灯设施、招牌、橱窗、外立面门头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LED电子显示屏、霓虹灯、招牌、橱窗、外立面门头装饰专修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依法查处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供销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供销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系统销售网点、社属企业、乡镇基层供销社、承租经营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招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移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准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随机构改革或单位职责的调整做相应调整。